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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办法

  发布:2008-04-14 浏览:2479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职位的范围:
(一)因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不宜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
(二)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试其水平的;
(三)因专业特殊且通过公开招考难以形成竞争的。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录用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本办法第二条(一)所列特殊职位可不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录用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考试方案,由用人机关申报,经逐级审核后,由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用人机关报省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批。申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江西省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申报表》(见附件);
(二)职位说明书及按特殊职位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理由;
(三)本单位的编制、现有人数及录用计划数;
(四)按特殊职位考试录用的对象、范围和资格条件;
(五)考试内容、方法及时间安排;
(六)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条 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方法和内容:
(一)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一般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可对适应职位所需的知识技能进行测试;
(二)笔试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根据需要可重点测试专业科目和适应职位所需的知识技能。因职位和专业特殊要求,也可先进行专业科目和适应职位所需的知识技能考试,再进行公共科目笔试;
(三)考试时间可不受全省统一组织的录用考试时间限制;
(四)如报考人数与拟录用职位计划数不足规定比例的,仍可开考。
第六条 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纪律:
(一)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对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方案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二)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规定和有关纪律的,将取消录用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全省非统一组织考试录用工作期间,要求招考对象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可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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