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印发关于明确救灾工作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 发布:2009-08-28 浏览:535 | ||
通 知
康办字〔2009〕116号
中共南康市委办公室 南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救灾工作有关事项的紧急
通 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委各部门,市直、驻市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今年“7·3”特大洪涝灾害,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巨大损失。当前,核实受灾群众房屋损失等灾情和发放救灾款物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各乡(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进村入户,了解灾情,及时调解核灾和发放款物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灾区社会稳定。为核准倒损房屋、管好用好救灾款物,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屋倒塌损坏的界定
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民函[2008]119号)指标解释:
1、倒塌房屋间数:指因灾导致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坍塌或房顶坍塌,或房屋结构濒于崩溃、倒毁,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房屋数量。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和临时房屋。
2、倒塌居民住房间数:指因灾倒塌房屋中以居住为使用目的,且正在使用的居民住房间数。
3、倒塌居民住房户数:指因灾倒塌居民住房的家庭数量,包括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和一般户等四类家庭。
4、损坏房屋间数:指因灾导致房屋部分承重构件出现损坏或非承重构件出现明显裂缝,或附属构件遭受破坏,需要进行修复才可以居住的房屋间数。以自然间为计量单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用房。
二、关于倒损房屋户的界定
1、全部倒塌住房户(即:全倒户):是指居民的居住用房因洪涝、地质等自然灾害造成全部倒塌,且无房居住,经张榜公布后,群众评议无异议的认定为全倒户。
2、危房拆迁重建户:是指居民的居住用房虽未完全倒塌,但房屋结构出现严重裂痕、倾斜已成为危房,濒于崩溃、倒毁,已无法维修和居住,经相关部门鉴定需拆除另建的。对依法实施了拆除,户主本人有意愿重建新房的,且家庭没有住房的倒房户,经张榜公布后,群众评议无异议的可认定为全倒户;对只拆除部分房间的列为部分倒塌房屋户。
3、部分倒塌房屋户:是指居民的居住用房部分主体倒塌,大部分结构未遭破坏,维修后可居住的;或虽整栋房屋倒塌但另有住房居住;或父母居住房屋整栋倒塌,儿子有房居住的。经张榜公布后,群众评议无异议的认定为部分倒塌房屋户。
4、损坏房屋户:是指居民的居住用房房屋主体结构未遭破坏,房屋附件受损,维修后可居住,经张榜公布后,群众评议无异议的认定为损坏房屋户。
房屋倒塌损坏的认定程序:户主申请→乡村两级评议初审→市民政局审核→将名册返回乡镇→村组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的按规定确定倒房类别。
三、救助对象的范围和救助标准
1、全倒户:每户发放现金500元、毛巾被一条、大米30斤、食用油5斤、矿泉水1箱。
2、部分倒房户:每户发放现金200元、大米30斤、食用油5斤、矿泉水1箱。
3、重点受灾乡村的五保户、低保户:每户发放大米30斤、食用油5斤。
此次的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为暂时性的(全倒户、部分倒房户的发放标准原已下文明确,此次增加对重点受灾乡村五保户、低保户的发放标准,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发放到位),主要是解决上述对象的基本生活,确保救助对象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住处;对倒房户的住房重建救助将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标准在恢复重建中予以救助。
四、关于救灾款物的使用和管理
1、救灾款物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差的灾民的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不得优亲厚友。不得用于救灾工作经费支出,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2、救灾款物的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论是发放现金还是发放实物,都应将数额公开,并经组、村、乡(镇)张榜公示7天。在发放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灾民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发放,根据县级民政部门确定的补助标准,向救助对象发放统一格式的恢复重建补助证。补助金额落实到户,依据建房进度分期发放。发放资金除登记上证外,还应制作由被补助对象签名盖章的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留乡(镇)存档,一份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4、严格基层救灾款物发放。乡(镇)发放救灾款时,严禁套取现金,公款私存。严禁虚报冒领,或巧立名目,挪作他用。代领救灾款物,须由被救助对象委托其亲属办理,原则上不得由乡、村干部代领。要积极推行社会化发放方式,能够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个人的,都要通过银行发放,以确保救灾款物安全运行,落实到位。
五、几点要求
1、高度重视。各乡(镇、街道)是核实灾情的实施主体、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党政主要领导要把核实灾情工作纳入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将这项工作做好。市直单位工作组要包干落实责任,协助做好灾情核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挂点市领导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调度。
2、广泛宣传。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市委、市政府有关抗灾救灾的政策文件,让受灾群众在不可违抗的自然灾害面前树立信心,立足于自力更生、积极开展生产自救,早日重建家园。
3、严肃纪律。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对照上述规定确定倒塌、损坏的房屋间数和户数,严格执行救灾款物的发放程序,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标准发放救灾款物。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救灾款物,虚报冒领和克扣救灾款物,贪污、挪用救灾款物的,经查实后,应视情节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监督。市监察、财政、审计、民政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对救灾款物的发放进行全程督查。救灾款物发放后,应立即将《灾民救助花名册》、《因灾倒房户台帐》及张榜公布的照片报市民政局。
中共南康市委办公室
南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10日
附:
宣 传 提 纲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民函[2008]119号)和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赣民字[2007]101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倒损房屋户的界定
1、全部倒塌住房户(即:全倒户):是指居民的居住用房因洪涝、地质等自然灾害造成全部倒塌,且无房居住,经张榜公布后,群众评议无异议的认定为全倒户。
2、危房拆迁重建户:是指居民的居住用房虽未完全倒塌,但房屋结构出现严重裂痕、倾斜已成为危房,濒于崩溃、倒毁,已无法维修和居住,经相关部门鉴定需拆除另建的。对依法实施了全部拆除,户主本人有意愿重建新房的,且家庭没有住房的倒房户,经张榜公布后,群众评议无异议的可认定为全倒户;对只拆除部分房间的列为部分倒塌房屋户。
3、部分倒塌房屋户:是指居民的居住用房部分主体倒塌,大部分结构未遭破坏,维修后可居住的;或虽整栋房屋倒塌但另有住房居住;或父母居住房屋整栋倒塌,儿子有房居住的。经张榜公布后,群众评议无异议的认定为部分倒塌房屋户。
4、损坏房屋户:是指居民的居住用房房屋主体结构未遭破坏,房屋附件受损,维修后可居住,经张榜公布后,群众评议无异议的认定为损坏房屋户。
房屋倒塌损坏的认定程序:户主申请→乡村两级评议初审→市民政局审核→将名册返回乡镇→村组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的按规定确定倒房类别。
二、关于救灾款物的使用和管理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赣民字[2007]101号)文件规定:
第十六条 救灾款物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四)加工、采购、储运救灾物资,原则上只能使用地方本级财政列支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和当地开展社会捐助活动接收的无定向捐赠款,不能随意使用上级下拨的救灾款和救灾捐赠款。
(五)定向捐赠的救灾款物,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并将使用结果告知捐赠人。
第十七条 救灾款物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差的灾民的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不得向无灾区拨付,不得优亲厚友。
第十八条 严禁贪污、挤占、挪用救灾款。救灾资金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用于救灾工作经费支出,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九条 救灾款物的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论是发放现金还是发放实物,都应将数额公开。在发放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灾民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发放,根据县级民政部门确定的补助标准,向救助对象发放统一格式的恢复重建补助证。补助金额一次性落实到户,依据建房进度分期发放。发放资金除登记上证外,还应制作由被补助对象签名盖章的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留乡(镇)存档,一份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严格基层救灾款物发放。乡(镇)发放救灾款时,严禁套取现金,公款私存。严禁虚报冒领,或巧立名目,挪作他用。代领救灾款物,须由被救助委托其亲属办理,原则上不得由乡、村干部代领。要积极推行社会化发放方式,能够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个人的,都要通过银行发放,以确保救灾款物安全运行,落实到位。
第二十五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救灾款物,虚报冒领和克扣救灾款物,贪污、挪用救灾款物的,经查实后,应视情节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南康市民政局
二OO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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