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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康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2009-12-25 浏览:257  

 康府办字〔2009〕20号

关于印发南康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根据全省“机关效能年”活动工作要求和《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康办发[2009]2号)要求,现将《南康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OO九年三月四日

 

 

南康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方案

   

根据全省“机关效能年”活动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规范全市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省、赣州市机关效能年活动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一个主题、九个重点”工作部署,着力在落实责任、明确主体、规范程序、健全制度、强化检查等方面下功夫,重点解决全市各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责任不够落实、过程不够透明、程序不够简捷、行为不够规范、自由裁量随意等突出问题,努力提升执法水平,提高行政效能,建立健全规范执法的长效机制,全面建设和谐社会。

二、具体措施

(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乡(镇、街道)和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南康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康府发[2005]20号)的要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在理清法定职责的基础上,科学合理设定执法岗位,明确执法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强化行政执法资格审查制度

1、对全市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全面清理审查并公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二十二条关于“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申领《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清理审查,向社会公告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颁发或重新换发《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将行政执法机关是否持有《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列入我市机关效能年活动工作考评内容之一。

2、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审查认定和加强监管。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中的执法人员,应当向核发机关申领《江西省行政执法证》”的规定和第十二条关于“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执法职责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内行使执法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了解持证人姓名、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的规定,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均须取得《江西省行政执法证》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实行亮证执法,工作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不得作为行政执法证件使用。所有取得《江西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对外公布其所在单位、执法证件号码、执法范围及执法证件注销、吊销等基本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取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其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须将人员名册和编号及证件式样等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年内,市政府适时组织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办。

(三)坚持执法活动“十不准”制度 

1、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 

2、不准在执法活动中办理个人事宜,或者在个人活动中开展执法工作,严禁向行政行为相对人敲诈勒索;   

3、不准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或者提出与执法活动无关的要求,严禁滥用职权、随意执法; 

4、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索要或者低价购买商品。严禁试用、借用行政行为相对人的产品; 

5、不准擅自处理、擅自留置罚没财物和抽检样品; 

6、不准随意改变行政执法种类、幅度和范围,严禁违反行政执法程序执法或者越权执法; 

7、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刑,严禁以权代法、徇私枉法或者纵容违法行为; 

8、不准在工作时间饮酒,严禁酒后参与执法活动; 

9、不准刁难、打击和报复行政行为相对人,严禁粗暴执法、野蛮执法;     

10、不准利用行政职权,以协会名义变相为本单位敛钱、敛财,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小金库”。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规定,细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运行程序,科学合理的设定操作路径及时限要求。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坚持立案登记制度。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必须登记立案。第二,要依法调查取证。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不仅要调取当事人的陈述,还要调取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做到证据确实充分。第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告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事实及理由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全面适当地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本市工商、质监、食药监、国土、地税、气象、公路、烟草专卖、地方海事处等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市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四,完善送达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文书应由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受送达人拒不签字或盖章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其他合法途径予以送达。

(五)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归档制度。统一行政执法执法文书格式,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已于2008年6月将行政许可文书、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样本)印发至了各行政执法机关,请认真对照执行。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建立案卷,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完善本机关各种行政执法文书标准及装卷归档标准。健全案卷归档制度,明确各类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要求及案卷归档要求。

(六)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市政府每年对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被评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政府。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评查情况列入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考核的内容。

(七)完善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以多种形式依法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绘制行政执法运行“流程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公开,特别是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每个环节、程序、人员、手续、时限进行明确规定,使每名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有固定“线路”、“程序”和“标准”,实现行政权力运行的“标准化”。

(八)坚持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好执法检查工作,明确执法检查责任。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前,原则上应当事先拟定包括检查依据、时间、对象、事项等内容的检查计划,并报市经济110办和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对计划外的突击性检查,应予事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经济110办和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对各行政执法机关多项执法检查内容可以合并的,市经济110办和市政府法制办应当进行协调,能够合并的,可以合并;能够联合实施的,可以组织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实施。

(九)细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省直各主管机关细化的行政处罚标准,做好相应的细化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好适合我市经济发展情况的行政处罚标准,其他行政征收标准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细化的征收标准,以便杜绝行政征收的随意性,树立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形象。

(十)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根据机关效能年活动要求,主要检查各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依法行政情况。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纳入机关效能年活动年度目标考核,对有关单位发生典型案件造成恶劣影响被查处的,视其具体情况扣减相应目标考核评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十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各行政执法机关要逐步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产生危害后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十二)落实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备案审查制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必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在制定出台后的一个月内上报市政府备案,受理备案的市政府法制办要及时进行登记审查,对存在问题的要及时建议有关单位纠正,不纠正的,要按照规定撤销该文件,以便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机关规范依法行政行为工作第一责任人,亲自过问,指定专人负责,制定详尽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目标具体、任务明确、责任到人、便于操作,切实建立起“领导抓、抓领导,领导督、督领导,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二)狠抓落实。各乡(镇、街道)、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制定本地、本机关规范行政执法的具体实施方案,建立依法行政的长效机制,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实施方案于2009年3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强化督查。建立日常的监督检查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从监察局等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专门督查组,对各地各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同时,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将于7月初对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12月底由机关效能办统一组织检查。各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上半年和全年工作情况分别于6月25日和12月15日前书面报市法制办和市监察局、效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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