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公告
| 发布:2010-03-13 浏览:828 | ||
公 告
根据江西省发改委《关于统一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0]13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并报经赣州市物价局批准,现就我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四统、四分、普费制、阶梯式”的收费原则,具体为:统一出台时间、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组织听证、统一宣传口径;分散决策、分级征收、分级核算、分级负责;实行排污者付费;根据用水量确定不同征收标准。
二、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征收范围
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地下水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
(二)征收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户的用水量大小实行阶梯式征收标准:每户月用水量50吨(含50吨)以内为0.80元/吨;月用水量超过50吨的超出部分为1.00元/吨。集体用户按人均10吨确定基本月用水量,基本月用水量内的0.80元/吨,超过月基本用水量的,超出部分为1.00元/吨;
2、工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
①工业企业未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0.80元/吨;
②工业企业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达标排放并进入城市污水排污管网的按0.12元/吨收取管网运行维护费;
③工业企业虽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但其污水未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免收污水处理费;
3、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的污水处理费0.90元/吨;
4、经营基建用水的污水处理费1.00元/吨;
5、特种行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1.10元/吨;
6、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水户的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水类别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执行时间
结合我市实际,城市污水处理费自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即四月一日起抄表用水量开始计收)。
四、征收方式
城市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水量按月计收。自来水用户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代收,在缴纳水费的同时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自备水源的用户,由市水利局负责按月征收。
南康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
二 O 一 O 年 三 月 十二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