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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0年度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布:2010-07-13 浏览:899  

康合医管字[2009]11号

关于印发《南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0年度

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

市新农合管委会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农医所,各定点医疗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意,现将《南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0年度统筹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

南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0年度统筹补偿方案

为巩固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根据《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赣卫农卫字[2009]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参合对象

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公民(包括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以户(户口簿内的所有人员)为单位参加,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在任职期间列入参合对象。

二、筹资标准

2010年新农合筹资水平每人每年提高到150元,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资金为120元/人,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0元。

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扶对象、已扎“二女户”和“一女户”等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按相关文件规定由财政代缴。

2009年在江西省范围内参加无偿献血的农民,无偿献血200ml的,凭《无偿献血证》可免缴献血者本人2010年度的个人全年参合自缴费用;无偿献血400ml(含)以上者,凭《无偿献血证》可免缴其户口本内所有人员2010年个人全年参合自缴费用。

参加南康移动“存话费 送新农合”惠民活动的农民,预存40元话费,赠送2010年新农合参合券1张;预存80元话费,赠送2010年新农合参合券2张。1张参合券可抵缴1人2010年度个人参合自缴费用。

三、缴费时间

2010年度缴纳参合费时间为:2009年11月23日--2010年2月28日。在规定的收费截止日期以后,不再接纳农民参合。但新生儿可在出生后30天内到户口所在地的农医所一次性缴纳政府补助资金和个人参合自缴费用合计150元后参合。

四、补偿模式

实行“门诊家庭账户补偿+住院可报费用按比例补偿+门诊大病(慢性病)补偿”和“门诊统筹(试点)+住院可报费用按比例补偿+门诊大病(慢性病)补偿”模式。

五、住院起付线

设立四级起付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元,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县(市)外定点医疗机构600元,县(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800元。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对参合农民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一次起付线。

六、住院补偿比例

同级医疗机构只设立一个补偿比。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5%,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县(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为45%,县(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为35%。在计算参合农民的实际补偿金额时,应用可报费用减去起付线金额后,再按规定的补偿比补偿。

七、住院补偿封顶线

住院补偿封顶线为5万元,以当年内个人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八、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根据《江西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意见(试行)》的限价规定,新农合对计划内生育基本服务项目实行定额补助。

(1)正常分娩。参合农民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县(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分娩补助200元、在县(市)及县(市)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分娩补助400元。

(2)剖宫产。参合农民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剖宫产手术,以1800元标准计入可报费用,县(市)(及县(市)以上)定点和县(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以2000元标准计入可报费用,按对应医疗机构级别的住院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阴道手术助产。参合农民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县(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阴道手术助产补助300元、县(市)及县(市)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补助400元。

(4)双胎新农合增加补助150元。

九、“光明、微笑”工程补助

列入“光明、微笑”工程的新农合的白内障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手术治疗,新农合定额补助800元;列入“光明、微笑”工程的唇额裂患者进行唇额裂矫治术,新农合不予补助。

十、爱心医疗救助对象补助

江西省革命老区爱心基金会在全省开展爱心医疗救助活动,对城乡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中,简单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实施手术治疗救助。新农合对爱心救助对象补助按《关于做好爱心医疗救助对象住院费用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赣民发〔2009〕8号)要求执行。

十一、门诊大病补偿

以下疾病列入门诊大病补偿范围:重症糖尿病、尿毒症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结核病、原发性高血压Ⅱ期以上、脑卒中后遗症、冠心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药物治疗。门诊大病的补偿比为40%,起付线为0元,封顶线为3000元。恶性肿瘤放疗或化疗、尿毒症血液透析、血友病输血(含Ⅷ因子)、器官移植病人在门诊特殊治疗的医药费用按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每年只计算一次起付线。

十二、我市与邻县的交界村的参合农民就医亨受“本地参合,异地就医、同等报账”政策,即隆木乡晓源、陈源、黄石、忠东、瑞坑、塘上和大坪乡东村、上洛村的参合农民在遂川县巾石卫生院或万安县夏造卫生院住院,十八塘乡下埠、长滩、欧田村的参合农民在上犹县社溪卫生院住院,浮石乡青云、莲洲村的参合农民在大余第二医院(新城镇)住院可享受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

十三、门诊统筹补偿按规定另行制订。

十四、在县(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携相关补偿资料就近到市一医院、中医院、市二医院、横市中心卫生院、凤岗中心卫生院、龙华中心卫生院、朱坊中心卫生院、坪市卫生院、南康众和医院等九所县(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直报医院中任一所申请新农合报帐。

十五、享受医疗救助的参合农民,在县(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对新农合和医疗救助金补偿进行核算和初审后,给予直补;在县(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按新农合政策规定补偿后,再凭相关材料到民政部门办理医疗救助补偿手续。

    十六、参合农民外伤住院补偿时,除应提供《南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规定的报账材料,还需提供《南康市新农合参合人员外伤住院伤因证明》且住院发票必须是原件。

十七、本补偿方案与《南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不符的按本方案执行,本补偿方案未涉及的补偿范围、用药目录、部分支付与不予支付等内容按原《南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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