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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2010-07-13 浏览:1287  

康府发〔200812 

南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南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已经20081020日四届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11日起施行,20071218日市政府《关于印发〈南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康府发[2007]15号)同时废止,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

南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缓解农民因患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暂行)》(赣府厅发[2003]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农合的资金筹措应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家庭经济能力和医药费用需要相适应,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充分体现互助共济,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农民参加新农合,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五条  新农合以市为单位进行统筹,管理形式为市办市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成立南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农合管委会),负责全市新农合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出台新农合规范性政策;

(二)制定新农合的年度实施计划;

(三)督促检查财政的补偿经费和市、乡两级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的落实情况;

(四)审议新农合年度经费预、决算;

(五)对新农合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六)制定并执行重大问题集中讨论制度,新农合管委会主任例会制度,组织协调新农合实施中的有关事宜;

(七)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新农合工作情况。

成立南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农合监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新农合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情况;

(三)定期听取审计部门对新农合基金审计情况汇报;

(四)进行新农合专项调研。

成立南康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农医中心),为我市新农合的市级经办机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拟订新农合的实施方案、管理制度、管理办法等,经新农合管委会讨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执行新农合管委会的决议、决定,负责新农合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三)管理新农合基金;

(四)负责对乡级新农合工作的业务指导;

(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合同,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六)负责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报销的审核;

(七)定期向市新农合管委会和监委会报告新农合工作情况;

(八)对新农合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九)负责处理参合农民的投诉;

(十)负责新农合的信息管理,按规定及时准确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并上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所(以下简称农医所),所长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兼任。实行条块结合,双重管理的模式,即行政上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业务上接受市农医中心管理、指导、监督和考核。配备2名专职人员,从现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中调配,另从卫生院、财政所、民政所等单位派人兼职,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所合署办公。

乡(镇、街道)农医所工作职责:

(一)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缴参合农民自缴资金;

(二)审核农民参合资格,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简称《合作医疗证》),建立和管理参合农民新农合档案;

(三)做好新农合的宣传和公示工作;

(四)协助市农医中心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五)负责参合农民家庭账户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用的审核、报销和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的初审、兑付,并建立台账;

(七)定期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农医中心报告新农合工作情况;

(八)负责本乡(镇、街道)新农合信息管理和上报,以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归档工作;

(九)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完成上级领导和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农医中心工作经费按全市实际参合人数人均0.5元的标准,各乡级农医所工作经费按本乡(镇、街道)实际参合人数2万人以下人均0.5元、2万人以上1万元标准,由市财政拨付至农医中心,并给予一定的启动经费。乡级农医所工作经费由市农医中心统一管理,实行报账制,并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章  参合对象及其权利、义务

第八条  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民均可申请参加新农合。

第九条  参加新农合时凭农业户口本以户为单位,户口本内所有成员必须全部参加,并实行一户一本《合作医疗证》,一个编号。已列入五保户供养的五保户(凭五保供养证)参合方式为: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以单户参加,集中供养的以敬老院集体户参加。

第十条  参加新农合人员的权利:

(一)按规定享受医药费用的补助;

(二)监督新农合基金的使用;

(三)对新农合提出意见、建议;

(四)对违反新农合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十一条  参加新农合人员的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新农合自缴经费;

(二)遵守和维护新农合的规章制度;

(三)配合新农合服务机构做好医疗保障服务工作。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  新农合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支持和社会多方筹资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十三条  参合人员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一次性缴纳20元新农合基金。农村中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本人参加新农合的自缴经费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对赣府厅字[2007]10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通知》所规定的农村参战退役士兵,新农合个人缴纳的费用由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农村中不再生育的独女家庭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实行绝育措施的二女家庭其夫妻和女孩参加新农合的自缴经费由市计生委按有关规定代缴。

第十四条  凡在赣州市范围内:无偿献血200毫升的农村居民,凭《无偿献血证》可免缴本人次年全年的参合费;无偿献血400毫升以上的农村居民,凭《无偿献血证》可免缴本人户口本内所有成员次年全年参合费;此类人员参合费由市献血办按有关规定组织缴交。

第十五条  参合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对参合人员进行造册,收取新农合参合费,交乡级农医所汇总后缴存乡级财政所结算专户,然后由乡级财政所缴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缴费名册一式二份,市农医中心和乡级农医所各执一份。乡级农医所根据参合人员缴费名册办理《合作医疗证》。

第十六条  在筹集基金收取管理中,实行收缴基金限期制度。即:参加新农合人员在每年公历的1231日前缴交下一年度的新农合自缴资金。保障期限即:次年110时至123124时。超过规定缴费截止日,不再接纳要求参加本年度新农合的农民。其新出生的婴儿可中途参加,在出生后30天内一次性缴纳该年度政府补助资金和参合个人应缴资金合计数后,自缴费之日起可享受参合人员同等待遇,保障限期从缴费之日起至当年123124时止。

第十七条  参合人员自缴资金到位后,中央、省、县(市)财政对参加新农合人员的配套补助资金,按规定划拨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新农合给予适当扶持,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无偿资助新农合。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新农合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新农合基金的财务管理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赣财社[2008]30号)要求进行管理,做到资金封闭运行,管用分开,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一)市财政局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专门用于接收新农合基金的各种收入,包括农民缴费收入、财政补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利息收入、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收入,同时按规定核拨医药费用相关支出。

(二)在收缴农民自缴经费期间,乡级财政所结算专户该项存款在上缴市财政基金专户后,月末应无余额。

(三)新农合基金的各种收入,应及时转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该基金的划拨支出按规定实行财政部门和市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的“双印鉴”管理。

(四)市审计部门应把新农合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审计计划,并定期向社会公示专项审计结果。

(五)基金利息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不得作为其它用途。

第二十条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人员的基本医疗及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偿,不能用于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妇科普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

第二十一条  新农合报账分工:

(一)市农医中心负责对全市参合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的审核和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的审核,不向农民兑付现金。

(二)乡级农医所负责建立并按要求及时登记辖区内参合人员门诊家庭账户台账和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台账,负责门诊家庭账户医药费用的审核报销以及参合人员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的初审和兑付。

(三)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在本院的住院医药费用进行初审后,先垫付可报销的医药费用,然后定期向市农医中心申请报回。

第二十二条  新农合基金分三大块进行管理:一是风险基金,二是门诊家庭账户基金,三是住院统筹基金。

第二十三条  风险基金

(一)风险基金:是从新农合统筹基金中提取和新农合统筹基金结余中划转的用于弥补新农合基金非正常超支的专项储备资金。

(二)风险基金的规模应保持在当年统筹资金总额的10%,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风险基金按规定动用后,应及时补充,保持确定的规模。

(三)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新农合基金非正常超支而引起的新农合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方面。

(四)需要动用风险基金时,由市农医中心提出申请,经市新农合管委会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根据市新农合管委会的审批意见核拨资金。

(五)风险基金取得的银行利息,归入风险基金。风险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改变用途。

第二十四条  门诊家庭账户基金

(一)参合人员个人缴纳的新农合资金中的70%作为参合农民用于门诊治疗的门诊家庭账户基金。门诊家庭账户基金实行家庭包干使用,用于家庭成员门诊治疗核减医药费,也可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自付部分和健康体检,当年未用完的可结转下年归家庭成员使用,但不能抵下年个人应缴纳的参合费。门诊家庭账户基金用完后,经批准确定患门诊大病(慢性病)的人员仍需继续治疗的,由患者继续自缴医药费用,年内医药费用累计达到门诊大病(慢性病)补偿标准的,按门诊大病(慢性病)补偿规定(具体内容见第二十五条第㈡项)申请报销。

(二)参加新农合的家庭迁出本市易地安置的,应按规定一个月内到乡级农医所办理《合作医疗证》及家庭门诊账户注销手续,然后由农医所及时报市农医中心备案。

(三)参加新农合的人员个人因出嫁、升学等原因户口迁出本市的,一个月内需到辖区内的乡级农医所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再由乡级农医所及时报市农医中心备案,个人缴纳的新农合资金可留给家庭成员使用,但其本人不再享受本市的新农合待遇。户口未迁出本市的可不办理注销手续,继续享受我市的新农合待遇。

第二十五条  住院统筹基金

新农合基金除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基金及参合农民门诊家庭账户基金外,剩余部分为全市住院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使用:

(一)住院医药费用补偿规定

补偿范围主要是对参合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必须的辅助检查费用、药品费、住院费、诊疗费用等。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以下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原则:

1、起付线:设立四级起付线,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元,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起付线(含)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的可报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按住院医院相应的住院补偿比例报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多次住院,每次住院间隔时间3天以内的,只计算最高级别医院一次起付线;每次住院间隔时间3天以上的,应计算每次住院的起付线。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只计算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

2、封顶线:每人每年累计实际补偿金额以3万元封顶。

3、补偿比例: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经市农医中心批准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按以下比例补偿:

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

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

县(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

县(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

75%

60%

40%

30%

补偿计算公式:补偿经费=(住院总费用-个人自费部分-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费用×30%-起付线)×补偿比例

4、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可报费用(即住院总费用减个人自费部分及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30%部分)超过了起付线的,其最低补偿金额为50元。参合农民一年内多次住院,只能享受一次最低补偿额待遇。

5、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使用中药饮片和中医传统技术治疗疾病,同等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比西医治疗提高10%

6、参合农民急诊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当日门诊检查和治疗费用可纳入住院统筹基金补偿范围;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上级医院进行检查,其发生的检查费用按在检查医院级别对应的补偿比例单例计算,并列入补偿范围。

7、新农合住院床位费最高限额为:地(市)级以上20/日,市(县)级15/日,乡镇级10/日,低于最高限额按实际收费计算,超过最高限额按该级别医院最高限额核报。

(二)门诊大病(慢性病)医药费用补偿规定:

列入住院统筹基金补偿范围的门诊大病(慢性病):结核病、恶性肿瘤、脑卒中后遗症、重症糖尿病、尿毒症血液透析、原发性高血压Ⅱ期以上、血友病、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药物治疗、冠心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其审批、补助程序和补助标准: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持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公章的门诊大病申请审批表、市(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及相关检查报告单、有效《合作医疗证》、身份证(16岁以下除外)和户口本,于每月7日前向市农医中心申请,经市(县)门诊大病鉴定专家组确认,市农医中心审批后可享受门诊大病补助待遇。门诊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所患门诊大病,用完门诊家庭帐户后,其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由本人先垫付,起付线为200元,超过起付线部分,补助比例为40%,每人每年补助金额不低于200元,封顶线为2000元。起付线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其中: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血液透析、血友病输血(含VIII因子)、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药物治疗在门诊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按在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进行补偿;结核病人在市结防所门诊治疗,完成疗程后,其医药费用由市结防所按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三)新农合特殊补偿规定:

1、计划内生育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参合孕产妇凭有效准生证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每人次补助150元,对病理性产科的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助,每人次补偿不低于200元。计划外生育合并子宫肌瘤、肌腺症、卵巢肿瘤需手术治疗的,其住院总费用的50%按新农合住院费用有关规定补偿。

2、参合人员住院期间根据病情需要,选用《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修订稿)》中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所发生的费用,70%列入新农合可报费用。

3、参合精神病人按规定转诊至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起付线为300元,补偿比例为60%,住院前两天在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可列入住院总费用按住院规定报销,同时下列项目列入统筹基金予以支付项目:

①在住院治疗中采取的音乐治疗、催眠治疗、心理治疗和暗示治疗;

②因精神疾病症状支配所致的自杀、自伤、自残而采取的诊疗项目。

第二十六条  不属于新农合补偿的范围:

(一)在已签订服务协议的赣州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外诊治所使用《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南康市新农合增补用药目录(试行)》以外的药品费用。

(二)在已签订服务协议的赣州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所使用《赣州市市级新农合定点医院基本用药目录(试行)》以外的药品费用。

(三)《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修订稿)》规定的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的费用,以及因违法犯罪、工伤、交通事故、计划生育手术等的医药费用;治疗期间凡与疾病无关的医药费、无医嘱的医药费、病人自购药品费及其他不合理收费。

第二十七条  报销程序、手续及时间

(一)门诊家庭账户基金的减免

参加新农合的人员患病后,持有效《合作医疗证》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治疗,其医药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在《门诊补偿登记表》上,并由患者或其亲属签字,同时要在其《合作医疗证》上记录,按其家庭账户现有金额直接核减医药费用,超出部分由参合对象自付。没有在《合作医疗证》上记录家庭账户支出情况或记录错误的,由该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将《门诊补偿登记表》汇总后,按属地管理原则报参合农民所在乡(镇、街道)农医所审核结算,乡(镇、街道)农医所应逐笔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农医中心核准,然后农医中心将补偿费用下拨至各农医所,由农医所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二)住院统筹基金的报销

1、参合人员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所需的资料:有效《合作医疗证》、身份证(16岁以下小孩除外)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有效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医药费自费或部分支付知情同意书等。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帐除需上述资料外,还需分别提供转诊证明和务工单位或村(居)委会的相关证明。

2、对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出院后既要商业保险赔付又要新农合补偿时,参合农民先将住院发票原件交商业保险公司履行赔付手续,然后将商业保险公司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和赔付清单原件返回原住院医疗机构办理新农合补偿手续。

3、报账程序及兑付时间:

①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对其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审核,按本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垫付应补偿的金额,并在《合作医疗证》上予以登记。定点医疗机构按月汇总上报市农医中心核准报回。

②在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由参合人员在出院后一个月内先将报账资料交乡(镇、街道)农医所初审,由农医所每月定期报市农医中心审核报销,然后将补偿款下拨给乡(镇、街道)农医所,由乡(镇、街道)农医所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参合对象,并在其《合作医疗证》和台账上予以登记。

(三)门诊大病(慢性病)医药费用的报销

门诊大病(慢性病)医药费用的报销,需提交有效《合作医疗证》、身份证(16岁以下小孩除外)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审批表、门诊病历、门诊发票及费用清单或处方复印件等材料,在每年12月上旬,交户口所在地的乡级农医所,乡级农医所按属地管理原则收齐报账资料后在每年1215日前统一报市农医中心核准,然后农医中心将补偿款下拨到各农医所,农医所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参合人员。

第二十八条  参合人员跨年度住院的,其住院医药费用在出院年度累计进行结算。出院年度没有继续参加新农合的人员,则出院年度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补偿。入院年度没有参加新农合,出院年度参加了新农合的人员,则入院年度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门诊和住院医药费用以及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人员的医药费用的补偿款,经市农医中心审核,按月统一汇总并向市财政申请拨款,财政部门审核后,每月一次开具支付凭证给代理银行将补偿款拨付到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和乡级农医所账户。

第六章  医疗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条  市新农合管委会负责确定和公布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原则和程序按《南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三十一条  被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南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规范服务。

第三十二条  新农合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制度。

(一)门诊就诊:由参合对象自行选择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本市外门诊就诊费用不予补偿。

(二)本市内住院就诊:由参合对象自行选择在定点的乡级卫生院或市(县)级医院住院治疗,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住院不须办理转院的审批手续。

(三)需转本市外定点医院住院诊治的,必须经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填写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转诊转院申请审批表或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书,以及有效《合作医疗证》和户口本向市农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农医中心审批并开具转诊证明后方可转院诊治。病情紧急的,可先转诊,但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应手续。外出或在市外务工的参合人员遇急病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公立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未与我市签订服务协议的江西省级和赣州市级定点民营医院住院治疗,同时应由患者本人或其亲属在入院后7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农医中心登记备案,否则不给予补偿。

(四)在本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治疗和未经批准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费用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参合人员住院时,患者或家属要向定点医疗机构表明患者为参合对象,并提供相关证明。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要认真核对其证明和身份,防止冒名顶替住院治疗现象的发生。

第三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因病施治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在对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凡需使用规定目录以外的药品、拟选用《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修订稿)》中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要履行向患者告知义务,征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施行。如因病情需要必须使用规定目录以外的自费药品,在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后,也必须控制在药品总费用15%以内,超过部分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医疗机构的管理和建设,增强服务功能。

(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对其进行动态管理,同时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二)要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整顿农村医疗市场,强化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积极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卫生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使农民能得到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三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新农合业务管理。要单独建立新农合资金收付账目,实行微机管理。医务人员要掌握新农合各项政策和规定,并积极向就医农民宣传。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七条  新农合管理机构要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新农合领导机构的监督检查。新农合监委会应定期检查、监督新农合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市农医中心每月向市财政上报收支情况表,定期不定期向市新农合管委会汇报新农合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市新农合管委会每年定期向市新农合监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建立公示制度。市农医中心要定期用《简报》等形式公布新农合统筹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各乡(镇、街道)农医所、村(居)委会要设立固定、永久性的新农合公示栏,将本乡(镇、街道)、行政村(居委会)住院统筹基金报销及《门诊家庭账户基金》的使用情况每月张榜公布,让参加新农合的农民直接进行监督,保证农民参与、知情的权利,确保新农合制度公开、公平、公正运行。

新农合管理机构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建立群众来信来访制度,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实行新农合基金审计制度,由审计部门定期对新农合基金收支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条  新农合管委会、监委会及市农医中心有权检查、监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工作情况;乡(镇、街道)农医所有权检查、监督本乡(镇、街道)新农合工作情况,定点医疗机构有配合工作,提供相关新农合资料的义务。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并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新农合工作落实不到位,玩忽职守,影响新农合工作;

(二)未严格执行《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和补助标准等规定,审核不细、把关不严或随意审批,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

(三)未严格执行服务规范,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有意拖延兑付时间或向参合农民索取、收受好处的,态度蛮横,推诿患者及其家属、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挤占、挪用、截留、贪污新农合基金的;

(五)擅自变更支付项目、降低或提高支付比例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

(六)与患者串通,弄虚作假,骗取新农合基金的;

(七)编造、虚报、瞒报新农合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参加新农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已补偿的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甚至取消其家庭当年的补偿资格,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一)将本户《合作医疗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用虚假医药费用收据、处方,冒领新农合基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新农合办事程序,造成不能补偿医药费用而无理取闹的;

(四)转卖由新农合支付费用的药品的;

(五)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资格,如有非法所得,收缴非法所得。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并可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新农合工作领导或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多次发生违规行为,影响新农合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未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标准,发生分解收费、乱收费及其他违反国家价格政策行为的;

(三)未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延误病情造成不良后果的或放宽入院指征、滥用大型物理检查设备的;

(四)未严格执行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采取出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变相骗取新农合补助资金的;

(五)医务人员不验证、登记而诊治,导致冒名就医的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六)违反新农合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以基本用药名义实发自费药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

(八)选用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非基本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医药费用的;

(九)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危、重病人的救治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列入统筹基金支出,由市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新农合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11日起施行,200712 18日市政府《关于印发〈南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康府发[2007]1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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