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 发布:2010-07-13 浏览:700 | ||
江西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赣卫办农卫字[2010]5号 2010年4月15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合理安排新农合基金使用,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卫生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53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设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新农合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
二、各统筹地区要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参合农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使用国家基本用药,其补偿比例在原定非基本用药补偿比例高10%的基础上再提高5%,由医疗基金补偿,最高比例控制在95%以内,其他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新农合对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治疗的参合农民,按其住院医疗费用中基本药物(含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使用总额的15%逐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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