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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南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标准目录的通知

  发布:2010-07-23 浏览:1253  

康府发〔2010〕15号

南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南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标准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强化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完善执收执罚部门收支完全脱钩改革,根据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赣财综[2009]111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2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赣财综[2008]104号以及《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2009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赣财综[2010]36号)以及《南康市执收执罚部门收支完全脱钩实施方案》(康府办字[2010]74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物价部门对我市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提出了《南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标准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已经2010年7月14日市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及相关部委批准,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由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政府性基金及代收费。

二、我市范围内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以本《收费目录》为准。执收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到国家和省批准立项、取消和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时,应按照新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事项。

三、市财政、物价部门要严格按《收费目录》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施管理,对未列入《收费目录》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提供收费票据,价格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收费许可证》。

四、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要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培训考试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5]547号)和中共南康市委办公室、 南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培训办班收费进一步规范管理的通知》(康办字[2005]207号)的相关规定,按照“谁办班,谁出钱”的原则,强化培训办班的收费管理,按规定可收取费用的,必须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有关收费审批手续。未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培训收费,一经发现,按乱收费查处。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南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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