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保完成“十一五”时期全市通村水泥路及渡改桥建设任务的通知
| 发布:2010-07-30 浏览:1019 | ||
康府办字〔2010〕100号
关于确保完成“十一五”时期全市通村水泥路及渡改桥建设任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和赣州市政府关于完成“十一五”时期通村水泥路及农村渡口改渡建桥的工作要求,圆满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十一五”时期实现100%行政村通水泥(油)路和除大江、大河、大湖、水库外实现100%农村渡口改渡建桥目标任务(以下简称“两个百分之百”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到2010年末实现100%行政村通水泥(油)路,实现除大江、大河、大湖、水库外100%农村渡口改渡建桥目标,我市今年“两个百分之百”工程主要目标任务是:4座渡改桥建设项目和49个通村水泥路建设项目计131.6公里(含捆绑汽车桥553.73米/7座),其中2010年计划91.8公里/37个项目;以往旧欠计划39.8公里/12个项目。此外,还有赤土至(崇义)白枧18.832公里县通乡水泥路建设工程。
二、补助政策
(一)赣州市级及以上补助标准,按省政府赣府发[2008]9号文、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9]101号文、赣州市政府办公厅赣市府办字[2010]9号文和省交通运输厅赣交规划字[2010]82号文确定的补助标准执行,有关标准如下:
1、对于非国定贫困县或比照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县(市),当单个项目建设里程8公里以下(指下达计划规模,下同)的通村水泥路项目,中央补助10万元/公里、省交通运输厅“以奖代补”1万元/公里、赣州市级“以奖代补”1万元/公里。通自然村的建设项目赣州市级不予补助(下同)。
2、30—100米长的通村水泥路捆绑汽车桥项目,省交通运输厅补助3000元/米、赣州市级配套1000元/米;100米及以上长的捆绑汽车桥项目,省交通运输厅补助4000元/米、赣州市级配套2000元/米。
3、100米以下长的渡改桥项目,省交通运输厅补助1100元/m2、赣州市级配套440元/m2;100米及以上长的渡改桥项目,省交通运输厅补助1300元/m2、赣州市级配套520元/m2。对通航河流的桥梁,乘以相应系数提高补助标准,即V级以下的航道河流系数为1.05,V级及以上的航道河流系数为1.1。
(二)市本级财政配套补助标准
1、通村水泥路项目市本级配套补助3万元/公里。
2、30—100米长的捆绑汽车桥项目,市本级配套补助440元/m2;100米及以上长的捆绑汽车桥项目,市本级配套补助520元/m2。
3、100米以下长的渡改桥项目,市本级配套补助440元/m2;100米及以上长的渡改桥项目,市本级配套补助520元/m2。
(三)鼓励募捐
积极引导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独资、合资、合作、冠名等方式,投资通村水泥路及桥梁建设;鼓励社会各界踊跃捐资修路建桥。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建立和完善行政领导负责制和目标考核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向市政府递交责任状,明确各项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第一责任主体,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同时,市政府将在今年适当时候(夏收夏种完成后),召开一次全市通村水泥路暨渡改桥建设工作调度会,做到再宣传、再动员、再落实。各乡(镇、街道)应将任务层层落实分解,要加强调度,做到一个项目有一名乡镇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快和推进全市通村水泥路和渡改桥建设进程。对于村级班子薄弱的,有关乡(镇、街道)要采取果断措施,充实和加强村级班子力量,必要时由乡(镇)政府、街道直接介入或直接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实行奖励政策。为确保今年通村水泥路及渡改桥建设任务按期完成,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的,市本级财政除按规定标准配套补助外,再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对于2010年度通村水泥路3公里以下的单个项目,在2010年10月底前完工的,水泥路面宽度3.5米—4.5米的奖励每公里1.5万元,水泥路面宽度4.5米(含)以上的奖励每公里2.5万元;在2010年11月1日至12月底前完工的,水泥路面宽度3.5米—4.5米的奖励每公里1.3万元,水泥路面宽度4.5米(含)以上的奖励每公里2.3万元。
2、对于2010年度通村水泥路3公里(含)以上的单个项目,在2010年10月底前完工的,水泥路面宽度3.5米—4.5米的奖励每公里2.5万元,水泥路面宽度4.5米(含)以上的奖励每公里3.5万元;在2010年11月1日至12月底前完工的,水泥路面宽度3.5米—4.5米的奖励每公里2.3万元,水泥路面宽度4.5米(含)以上的奖励每公里3.3万元。
3、以上项目2010年12月底前不能完工的不给予奖励。
4、对于农村公路建设中捆绑的汽车桥项目,在2010年12月底前完工的,桥梁长度30米—100米的奖励每平方米440元,100米(含)以上的奖励每平方米520元,2010年12月底前不能完工的不给予奖励。
5、对于2009年及以前年度的通村水泥路建设项目,至今年尚未开工建设或7月底前尚未完工的,考虑其“老、少、边、穷”及工作量艰巨等特殊情况,如能在2010年8月1日以后10月底前完工的,奖励政策比照执行,如不能在2010年10月底前完工的则不予奖励。
6、以上奖励政策仅限省和赣州市2010年批次验收项目,奖励档次以省或赣州市交通部门验收的实际长度和宽度为准。
(三)积极筹措项目资金。各项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用足用好“一事一议”筹资政策,充分挖掘潜力,广筹建设资金,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对通村水泥路和渡改桥建设项目的各项税收征收,按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地方税收征管的通知》(赣地税发[2007]70号文)规定执行,即:予以优惠、从低计征,免收农村公路工程所涉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同时,市政府预安排400万元,实行市本级财政配套补助50%预拨,切实解决今年渡改桥、通村水泥路(含捆绑桥梁)工程项目启动和后续资金支持力度。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资金调度,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下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要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资金管理使用的各项规定,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建立和完善资金使用监督机制。
(四)严格要求,规范管理。要进一步规范通村水泥路和渡改桥建设工作,建立和完善“法人负责、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建设质量保证体系。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制定通村水泥路和渡改桥建设的各项管理办法,完善规章制度,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严格基建建设程序,加强设计、招标文件的审查和施工、监理单位的资格审查,规范建设单位项目招投标行为,杜绝非法分包、转包。要加强项目施工许可管理,抓好参建单位的资质与人员到位,抓好现场的材料管理,抓好现场的施工程序管理。要充分利用交通部门技术优势,加强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得以顺利推进。
(五)严格考核,强化调度。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对各项目乡(镇、街道)的监督检查力度,每2个月向全市通报一次工进度等情况。对行动迟缓的乡镇主要领导,要向市委市政府说明情况。同时,今年的“两个百分之百”工程任务,纳入市政府对乡(镇、街道)年终目标考评内容,要严格考核。对完不成建设任务的乡(镇、街道),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两个百分之百”建设任务的乡(镇、街道),市政府予以表彰并对相关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