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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2010-08-10 浏览:645  

康府字〔2010〕74号

关于印发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

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九日

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8月5日赣州市安全生产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和赣州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以道路交通安全为主要内容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赣市府字[2010]260号)精神,推进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规定要求,通过开展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治理行动,以更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努力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时间

从8月5日至11月5日,集中3个月的时间,深入开展整治行动。此前市政府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整治行动的时间安排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

三、整治范围

本次行动范围为高危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燃气、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有色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等交通运输企业;农机、水利等单位;学校、家具和服装行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整治内容和职责分工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整治工作由负有相关行政职能的部门负责,属地乡(镇、街道)配合。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交通运输。具体内容见《南康市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康府办字〔2009〕40号)。

2.家具。具体内容见《南康市家具生产企业及“三合一”制衣场所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康府办字〔2010〕49号)。

3.服装。具体内容见《南康市家具生产企业及“三合一”制衣场所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康府办字〔2010〕49号)及《南康市“三合一”制衣场所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阶段工作方案》(康府办字〔2010〕105号)。

4.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5.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6.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7.烟花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经营礼花弹的。

8.民用爆炸物品。

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9.冶金、有色。

(1)违反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上述整治工作由负有相关行政职能的部门负责,属地乡(镇、街道)配合。

(三)各类行业单位整治的共同内容

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应急管理情况,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执行情况。

(四)各类行业整治的重点内容

1.非煤矿山企业

(1)矿山生产企业

①爆破作业、爆破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情况,落实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预防措施以及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情况;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等落实情况。 

②露天矿山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符合安全规程要求情况;露天边坡稳定性定期监测情况;深凹露天采场配备专用防洪设施情况;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落实情况。 

③地下矿山安全出口符合规定要求情况。 

④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运输、提升、通风、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等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登记、监控情况。 

⑤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的情况。 

⑥地下矿山采空区管理制度、采空区处理方案的制订和贯彻落实情况,防止人员进入采空区、已关闭废弃矿井的措施落实情况。 

⑦地下矿山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支护措施落实情况。 

⑧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的情况;制订防洪、防透水措施和应急预案及落实情况。 

⑨是否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

(2)尾矿库 

①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情况。 

②已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全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补充设计或补齐必要的资料等情况。 

③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及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等情况。 

④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⑤尾矿筑坝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尾矿坝滩顶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情况。 

⑥防洪渡汛主要措施、应急预案、物资器材准备工作情况,对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实施有效监控情况。 

⑦尾矿再利用情况。对于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的情况。 

⑧尾矿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情况。 

上述整治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公安、矿管、供电、工商、水利、环保等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配合。

2.冶金、有色企业

(1)起重、吊运等危险性较大设备的日常操作、维护、检修、检测制度的执行情况。 

(2)重大危险部位和区域检查情况。 

(3)冶炼过程和生产环节中涉及的氧气、氢气、二氧化硫、氮气、氯气、氨气等气体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中毒、窒息、爆炸等相关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4)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环节,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相关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5)涂层生产线的涂料等易燃易爆材料的安全管理情况,防范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6)冶炼铸造车间严格按照规范和要求设计,按照设计布置生产设施,设计、施工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情况。

(7)作业现场防范各类机械事故和人员伤害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情况。 

述整治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安监、矿管、环保、东山、龙岭工业区管理办等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配合。

3.化工生产经营企业

(1)化工生产企业

①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符合项目的整改情况;重要生产车间、原料产品库区、供电供水等重点单元的安全生产状况。 

②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仪表联锁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制订和执行情况;工艺技术是否合规,操作条件是否合理,主要联锁自动保护设施是否正常,反应器、分馏塔、重要机组、专用设备以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③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④在检修、维修作业中,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在生产和施工作业中,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情况。 

⑤防雷电、防汛、防台风、防建筑物倒塌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⑥企业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当地大企业、与地方政府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 

⑦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和熟悉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 

⑧新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审核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项目的竣工验收、正在试车投料和试生产项目的安全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实情况。 

(2)化工经营企业

①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②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 

③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距离、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储罐区是否建立了罐体定期检查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储罐是否装备液位高低报警,是否存在超储现象,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雷、防雨、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PS和行驶记录仪等)以及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承运剧毒化学品车辆是否载明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携带运输通行证,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3)危险化学品充装(经营)单位

①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制订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落实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 

②可燃气体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情况,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水压试验的情况,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是否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③对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严禁充装的规定落实情况。是否向驾驶员和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是否向押运员提供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④管道天然气站外主管、支管铺设及保护情况,用户安全用气情况。

(4)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

①批发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保管员培训考核情况;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防爆、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等符合有关标准的情况;仓库是否存在超储现象;执行流向登记制度、建立记录档案的情况,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的产品及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等问题。 

②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专人负责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安全距离、安全通道、零售场所的面积、消防设施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是否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的或超标准的烟花爆竹等情况。 

上述整治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公安、交管、消防、环保、质监、交通运输、城建、气象、供电等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配合。其中液化气(充装)经营单位由市城建局牵头,市容、城市执法和相关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配合。

4.建筑施工企业

(1)企业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企业依法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情况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3)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四口、五临边”、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符合标准规范的情况。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情况。 

(5)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情况,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装、拆除方案的制订及使用情况。 

(6)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设、使用、管理和维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 

(7)模板支撑体系、隧道、桥梁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订及专家组论证和审查情况。 

(8)预防坍塌措施的落实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查和演练情况。 

上述整治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负责,交通运输、水利、供电部门配合。

5.民爆器材

民爆器材的使用、爆破安全技术、民爆器材的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

上述整治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6.电力企业 

(1)发电企业 

①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检验检测、维护管理和鉴定等情况。 

②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补强加固和缺陷处理情况。 

③并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监控系统、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情况。 

④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安全出口、厂内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情况。 

⑤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的措施落实情况。

上述整治工作由市水利局牵头,消防、供电等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配合。 

(2)电网企业 

①电网一次、二次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情况。 

②防火、防雷电设施的配备、使用和维护情况。 

③对重要用户供电管理情况。 

④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的措施落实情况,电网运行方式的复核审查情况。 

上述整治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供电部门配合。

7.道路运输企业

上述整治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8.公路养护施工单位

(1)从事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的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的相关手续,以及制定相关施工保通方案的有关情况。 

(2)按照交通运输有关规定,在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标志和养护安全设施,以保护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的情况。 

(3)在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现场按规定安排专职人员,做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等情况。 

上述整治工作由市公路分局牵头负责,交通运输部门配合。

9.农机行业

(1)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发放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情况,进一步规范牌证核发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2)防范驾驶员超速、超载、非法载客、无证驾驶、违章操作和无牌行驶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防范人身机械伤害措施落实情况。 

(3)农机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和农机事故统计、上报等工作情况;对已发生的农机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情况;对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和整改落实情况。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参加年度检验情况,驾驶员参加审验和安全学习情况,提高牌证检验率、审验率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上述整治工作由市农机局牵头负责,交管等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配合。

10.水库

(1)水库特别是病险水库安全责任制和防洪措施的落实情况。 

(2)水库大坝廊道、护坡存在裂缝、渗水渗桨和老化现象情况。 

(3)闸门及启闭设备、防汛道路、抢险物料储备情况。 

(4)输水和泄洪建筑物存在裂缝、气蚀、破损和变形情况。 

(5)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和通信预警设施的建设与完善情况。 

(6)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在建项目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情况;投入蓄水运行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情况;尚未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调度运行方案的落实以及对病险部位加强巡视检查情况。 

(7)小型水库管理机构或专门的看护人员落实情况;日常巡视检查和管理人员培训等措施落实情况。 

上述整治工作由市水利局牵头,相关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负责。

11.学校

(1)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落实情况。 

(2)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情况;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经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监测情况;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情况。 

(3)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存放情况;实验室、礼堂、学生宿舍,特别是租用的学生宿舍和底层商用学生宿舍等重要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情况。

(4)校园周边治安、道路交通和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情况。 

(5)危房使用情况;校舍存在安全隐患情况,对可能受到滑坡、塌方危害的校舍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情况。 

(6)日常安全教育课时安排情况和开学初进行安全教育的情况,开展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活动情况;组织学生开展紧急疏散和自救逃生演练情况。 

(7)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落实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上述整治工作由市教育局牵头,城建、质监、卫生、消防、交管、安监等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配合。

12.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情况。 

(2)疏散走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数量和形式以及保持畅通情况;公共区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属护栏符合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要求情况。 

(3)防火、防烟分区设置情况。 

(4)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栓等设施的配备和完好情况。 

(5)集生产、加工、销售、储存、居住等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6)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电气设备、电源线路的使用维护情况。

(7)人员密集场所周围违章建筑、室外广告牌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问题整改情况。

上述整治工作由市消防大队牵头,公安、工商等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

13.家具

整治工作由市家具产业促进局牵头,康府办字〔2010〕49号明确的相关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配合。

14.服装

整治工作由市民营企业管理局牵头负责,康府办字〔2010〕49号、105号明确的有关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配合

15.特种设备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特点,明确整治重点,认真组织开展整治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8月15日前,各乡(镇、街道)、各牵头部门和单位,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领会精神实质。根据本方案和相关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街道)、本行业和领域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并迅速传达到相关单位、企业。各乡(镇、街道)、各牵头部门和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于8月15日前报市安委办。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8月15日至8月20日,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企业要将自查自改情况按照监管关系报当地乡(镇、街道)及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深化和巩固治理阶段。8月21日至10月25日,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全面组织实施整治行动,坚持检查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着力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除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外,每月的2日前,各乡(镇、街道)、各牵头部门向市安委办书面报送一次上月整治行动工作情况,重要紧急情况则立即报告。

(四)总结验收阶段。10月26日至11月5日,市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清理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整治工作不回潮、不反复。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结合工作职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监管责任制度,做到纠建并举、标本兼治,通过日常监管措施持续巩固整治效果,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并于11月8日前,向市安委办报书面总结材料。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整治行动,切实把本次行为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整治措施。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和单位在整治行动期间,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企业及职工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三)协调配合,严格执法。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和单位要联合行动,行动迅速,通力协作,综合监管、行业管理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从严、从快整治违法行为,所有违法行为处罚一律按有关规定的上限执行。对违法企业,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加强督查,责任追究。市政府安全监管督查员在8月15日至10月25日,要明查暗访、重点抽查,不少于三次开展督查工作,每次督查不少于2天,并及时反馈督查意见。市政府督查室将适时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各单位和重点企业整治行动工作情况,对成效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整治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及有法规规定,对工作不力的乡(镇、街道)、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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