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商务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南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2010-08-10 浏览:1196 | ||
康府办字〔2010〕111号
关于转发市商务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
南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江西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45号)、省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家电以旧换新销售和回收网点备案工作的通知》(赣家电字[2010]4号)等文件要求,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委宣传部、市供销社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南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五日
南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 市工信局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市委宣传部 市供销社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江西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45号)、省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家电以旧换新销售和回收网点备案工作的通知》(赣家电字[2010]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时间及补贴政策
(一)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
(二)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我市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具有南康市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期间,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以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或购买人需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在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3.在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4.在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
(三)补贴范围:家电以旧换新的产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等五类。
(四)补贴标准: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售价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分别为:电视机400元/台、电脑40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
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体标准由相关部门核定并公布。
3.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五)以旧换新的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六)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二、操作流程
(一)交售旧家电。购买人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废旧家电的回收指导价见附件2);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同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购买人交售的废旧家电须保持主要部件的完整性。其中,电视机须含外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电脑须含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主要部件;空调须含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冰箱须含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洗衣机须含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等主要部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
回收企业要于旧家电回收当日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等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二)购买新家电。购买人在交售旧家电2个月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在省内任意选择中标销售企业销售网点购买新家电,每交售1台旧家电可在5个家电补贴种类中任意选择一种产品购买1台新家电。购买人为个人时,凭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军人时凭军官证、士兵证,为单位法人时凭经办人本人身份证件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购买。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三)交售拆解处理。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拆解处理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合的,不得申报拆解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收取旧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并根据实际交售旧家电数量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按政府确定的拆解价格回收旧家电,同时按规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费补贴,并于当日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四)销售企业申领补贴资金。家电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将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整理后,报市商务局审核,审核通过的,到市财政局申领补贴资金。
(五)拆解处理企业申领补贴。拆解处理企业每月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将《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拆解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报赣州市环保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到赣州市财政局申领拆解补贴资金及已垫付的运费补贴。
三、网点备案
(一)备案的对象必须是中标销售和回收企业及其授权企业的直营或加盟网点。
(二)网点备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必须是销售和回收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
2. 销售网点具备送货上门、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回收网点具备符合环保的存储场地、上门回收、运输、旧家电评估等旧家电回收能力及专业回收队伍;
3. 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安全措施落实,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中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纪录;
4. 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能力;
5. 配备有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三)网点备案工作本着快速启动、严格管理、逐步规范的原则,采取先集中备案后审查资料、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备案程序如下:
1. 中标销售和回收企业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回收)网点并录入相关资料;
2. 中标销售和回收企业将网点备案所需材料报送市商务局;
3. 市商务局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并 组织实地查看后,将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和企业在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中输入的信息进行核对,审核通过后,将审核网点名册抄送市财政局并汇总报送赣州市商务局备案。
(四)网点备案必须具备如下资料:
1. 网点情况介绍,包括经营情况、销售规模简介;
2. 回收企业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附网点清单,加盖单位公章);
3. 中标回收企业与分支机构的关系证明及授权书;
4. 分支机构(网点)工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 具备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发票开具能力和资格的证明材料;
6. 中标销售和回收企业与省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签订的《江西省家电以旧换新中标企业承诺书》复印件;
7. 江西省家电以旧换新(销售、回收)网点备案申请书(附件3);
8. 销售网点提供《江西省家电以旧换新中标销售企业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附件4),回收网点提供江西省家电以旧换新中标回收企业回收网点备案登记表》(附件5),登记表必须加盖中标企业或其授权的代理商的企业公章;
9. 附有中标企业或其授权的代理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或回收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中标企业(授权的代理企业、网点)公章(授权代理企业盖章须同时提供中标企业授权书)。
以上1-9项所提供的资料各一式三份装订成册,一份网点自存,一份由市商务局存查,一份送赣州市商务局备案。市商务局应将备案情况及时抄送市财政局。
(五)销售企业所属的销售网点,只有到市商务局备案后,方可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业务。市商务局不得以备案为由向企业收费。
四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家电补贴
1.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2.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销售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3.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
(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
(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4. 家电销售企业根据以旧换新销售情况定期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市商务局审核后,市财政局申领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市商务局要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积极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垫付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
(二)运费补贴
1. 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2.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3.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家电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4. 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赣州市环保局审核后,到赣州市财政局申领运费补贴。
五、组织保障
(一)成立南康市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委宣传部、市供销社为成员,明确工作责任和分工,落实工作经费,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加强监管,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宣传引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理出现的问题,确保我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日常事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并制定我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负责销售(回收)网点的备案和对家电销售企业销售以旧换新家电情况及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市财政局负责我市家电以旧换新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兑付。
市发改委负责对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和以旧换新家电的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商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有关政策进行宣传。
市供销社负责组织、指导、监督供销社系统再生资源回收中标企业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回收工作。
市环保局、工信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家电产品生产和市场监督管理。
(二)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六、 监督管理
(一)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的相关规定;市商务局要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加强对销售(回收)网点的监督检查,一经查实网点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要严格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并将违法违规经营中标企业及其网点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处理。
(二)市商务局要加强对备案网点的管理:
1.监督检查已备案的网点在保障市场供应及旧家电回收服务情况,督促中标企业要加强对网点的督导,确保网点规范经营,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已备案销售网点发生不按规定在管理信息系统录入销售信息等违规行为,影响购买人申领补贴的,由授权的中标销售企业承担责任。
2.重点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使用的监管,防止造假、倒卖凭证,监督回收企业及时将废旧家电完全送拆解企业处理,防止截流倒流;监督检查销售网点履行对购买人资料的审核及购新兑付补贴、售后服务及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网点整改,问题严重而又拒不改正的,报请赣州市商务局核准,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
3.已备案的销售或回收网点经营、销售其他品牌不受限制,回收网点也可以回收其他品牌产品。
4.销售、回收网点审核备案通过后,门前要统一悬挂“江西省家电以旧换新指定销售点”、 “江西省家电以旧换新指定回收点”标识牌,张贴中标企业“江西省家电以旧换新中标企业承诺书”,公示江西省家电以旧换新回收最低指导价,向消费者宣传家电以旧换新流程,公布本网点及上级企业的投诉举报电话。
(三)市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保障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
(四)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对存在异议的补贴信息可到相关部门调取原始凭证审核查阅,要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五)市商务局要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制定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对已申领的凭证进行全程跟踪管理,负责家电补贴资金的资金安全。
(六)市工商局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市质监局要充分发挥12365举报申诉网络的作用,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七、其他
(一)本方案将根据国家和江西省政府关于家电以旧换新的新规定或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二)本方案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本方案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标准表
2. 江西省家电以旧换新新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拆解价格(试行)
3. 江西省家电以旧换新(销售、回收)网点备案申请书
4. 江西省家电以旧换新中标销售企业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
5. 江西省家电以旧换新中标回收企业回收网点备案登记表
附件1
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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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 |
规格 |
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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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公里以内 (含) |
150公里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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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机 |
CRT电视 |
显示屏21吋及以下 |
20 |
30 |
显示屏21吋以上 |
30 |
40 |
||
平板电视 |
显示屏25吋及以下 |
20 |
30 |
|
显示屏25吋以上 |
25 |
35 |
||
电冰箱 (含冰柜) |
容积220升及以下 |
30 |
40 |
|
容积220升以上 |
40 |
50 |
||
洗衣机 |
洗衣量5公斤及以下 |
30 |
40 |
|
洗衣量5公斤以上 |
40 |
50 |
||
空 调 |
窗式空调 |
20 |
30 |
|
挂壁式空调 |
30 |
40 |
||
柜式空调 |
40 |
50 |
||
电 脑 |
显示屏14吋及以下 |
20 |
30 |
|
显示屏14吋以上 |
25 |
35 |
||
说明:考虑到单纯回收中标企业(指仅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不参与家电销售或拆解的回收企业)单程往返,运费高,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每台提高10元(不分品种和运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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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江西省家电以旧换新新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拆解价格(试行)
品名 |
规格 |
回收指导价格 |
拆解价格 |
||
电视机 |
黑白 |
5 |
6 |
||
彩电 |
9-14英寸(含) |
5 |
6 |
||
15-25英寸 |
12 |
15 |
|||
25寸及以上 |
30 |
38 |
|||
液晶、背投 |
32寸以下 |
20 |
25 |
||
32寸及以上 |
25 |
32 |
|||
电冰箱 |
120L以下 |
40 |
50 |
||
120L(含)-220L |
45 |
56 |
|||
220L及以上 |
50 |
62 |
|||
电脑 |
笔记本 |
15 |
18 |
||
液晶台式电脑 |
25 |
32 |
|||
CRT台式电脑 |
30 |
38 |
|||
洗衣机 |
5公斤以下 |
45 |
56 |
||
5公斤及以上 |
55 |
70 |
|||
空调 |
窗机 |
50 |
62 |
||
挂机 |
120 |
150 |
|||
柜机 |
3P以下 |
240 |
300 |
||
3P及以上 |
340 |
420 |
|||
备注:1、回收指导价是回收企业直接支付给购买人的结算价
2、拆解价格是回收企业向拆解企业销售旧家电的含税价格
3、空调拆机费用由消费者自己承担
4、交售回收企业、拆解企业的旧家电应保持主要零部件的完整
附件3
江西省家电以旧换新(销售、回收)网点备案申请书
南康市商务局:
(网点全称)是 (中标销售企业全称)的(销售、回收)网点。网点经营正常,家电销售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旧家电回收具有专业人员队伍,具备上门回收旧家电及交售拆解处理的运输能力。具备开具税务发票及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条件,网点还配备有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现向南康市商务局提出申请成为家电以旧换新(销售、回收)备案指定门店。
请予审核。
特别声明:本申请书是本网点出具的备案唯一申请。
中标销售、回收企业直营网点(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江西省家电以旧换新中标销售企业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
企业全称(盖章): 企业详细地址:
企业联系人: 企业联系电话:
序 号 |
销售网点名称 |
级 别 |
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
营业 面积 (㎡) |
工作 人员 (人) |
是否配备联网设备 |
主营商品 |
详细地址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县级 |
乡镇级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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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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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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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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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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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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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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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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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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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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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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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经办部门(盖章): 经办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江西省家电以旧换新中标回收企业回收网点备案登记表
企业全称(盖章): 企业详细地址:
企业联系人: 企业联系电话:
序 号 |
回收网点名称 |
级 别 |
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
营业 面积 (㎡) |
回收专业 人员 (人) |
是否配备联网设备 |
主营业务 |
详细地址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县级 |
乡镇级 |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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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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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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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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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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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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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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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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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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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经办部门(盖章): 经办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