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发布:2010-08-30 浏览:920 | ||
康发〔2010〕13号
中共南康市委 南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委各部门,市直、驻市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7号)和《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着力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市发〔2010〕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认清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鲜明、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我市现有各类残疾人5.1万,占全市总人口的6.39%,涉及16万家庭人口。市委、市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残疾人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显著改善,全市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市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事业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残疾人的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发展残疾人事业重视不够,一些人扶残助残意识不强,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残疾人的整体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能力需进一步增强。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认识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利于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加快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对于推进科学发展与平安和谐南康建设意义重大。
(三)明确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坚持普惠和特惠相结合的原则,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让广大残疾人融入社会、适应生活、享受保障、受到尊重,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努力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使广大残疾人同全市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
二、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做好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政府补贴政策。残疾人申办残疾证,免收残疾人鉴定费和残疾人证工本费。残疾人低保对象就医,门诊患者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肌肉注射费、小换药费,住院患者的“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三级护理费各减交50%。将贫困残疾人的精神病康复、白内障复明手术等医疗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将残疾人假肢装配、视力和听力补偿等服务纳入社会医疗救助范围,使残疾人的医疗康复迫切需求得到保障。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其中患大病的残疾人可按规定享受住院救助。低保残疾人、农村五保残疾人、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重度残疾人,依照相关政策规定,由政府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部门要做好残疾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
(五)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范围,实现资源共享,逐步形成完善的康复服务网络体系,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特别要做好7岁以下聋儿听力语言抢救性康复训练工作和贫困残疾儿童、自闭症儿童康复训练。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财政补贴。卫生、民政、教育、计生、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促进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健康发展。大力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市人民医院、中医院等县级医院要逐步设立康复科(室),为残疾人开展康复医疗;鼓励和支持乡(镇、街道)举办残疾人康复站、精神病工疗站、残疾儿童寄托站等福利设施。民政部门应将康复工作纳入社区重点建设项目,对精神病人及其他有康复需求和纳入低保的残疾人给予重点救济。教育部门要将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纳入特殊教育规划,指导各级教育机构开展学前教育和康复工作。加强各级残疾人康复中心(站)建设,采取公办、民办和民办公助等形式,多渠道创办形式多样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动员和鼓励全社会开展“助听、助行、助明”活动,使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支持开展残疾人康复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康复质量和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手段,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实用的康复信息服务。
(六)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建立健全政府牵头,卫生部门为主,相关部门、有关社会团体及专家参与协作的残疾预防工作管理体系。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和新生儿筛查,做好补碘、改水等工作,卫生部门要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安全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宣传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与残疾预防及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公益宣传,普及康复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三、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七)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居住条件。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低保。凡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残疾人、残疾人家庭及年满18周岁独立户主无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都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在救助标准上向残疾人倾斜。对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实施分类救助,将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全部列为常补对象。对城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一律实行五保供养,并根据个人意愿优先安排进敬老院、福利院集中或就地分散供养;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员的救助管理。建立和完善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制度,鼓励并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鼓励社会力量建立残疾人安养院或托养机构。对饮食、起居需要护理的低保重度残疾人可按属地原则安排进入安养院或托养机构。对未能进入安养院或托养机构的低保重度残疾人,由各级政府安排专项经费发给居家生活和护理补贴。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农村危房改造指标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房屋拆迁、房屋安置过程中,同等条件下,残疾人予以适当照顾并优先安排过渡房。城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应优先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检查监督,制定奖惩措施,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按时足额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落实城镇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建立和完善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制度,鼓励并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招用残疾人就业的困难企业,政府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九)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每年销售的福利和体育彩票筹集的市本级彩票公益金中要划出12%用于残疾人康复、救助等福利项目和残疾人教育及体育事业。实施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残疾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家庭,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发放《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对不再生育或丧失生育能力的家庭,其独生子女经鉴定伤残达到三级以上并取得《残疾人证》的,给予其父母每人每月各80元扶助金。残疾人住宅安装煤气、水表、电表等,安装单位要优先安装;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在水、电、气收费标准上予以优惠;残疾人专用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鼓励残疾人发明创造,残疾人申请专利时,专利部门要给予帮助和资助。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利用自有房屋及其所属空地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免收房产税。残疾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盲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革命伤残军人凭证在全市范围内可免费乘坐公共汽车、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其随身必备的辅助用具应免费携带。对需要驾驶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代步的残疾人,经车管部门鉴定后发放驾驶证件,并免收办证费用。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在购买车船票时应给予优先。对需购置康复器械和辅助用具的,有关部门应免费提供信息咨询。鼓励社会捐赠,支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四、积极开展残疾人教育就业和文体工作,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
(十)发展残疾人教育。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科学规划,特别扶持,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教育权利。要加强市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完善学校功能,在2012年前,逐步将市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成综合性的(视障、听障、智障三类中两类以上组合建制学校)学校。重视残疾人学生随班就读工作,使残疾儿童能够接受教育,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可以放宽到12周岁。将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列入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职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要建立扶残助学制度,进一步完善助学政策,对在公立学校就学的非义务教育阶段的低保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子女免收学杂费,对寄宿生给予生活补贴。低保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子女就学优先享受国家有关助学政策。鼓励从事特殊教育,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实施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十一)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认真贯彻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监管、使用力度。公务员招考、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也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政府开发、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要按照一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残疾职工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任何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歧视。用人单位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当事人可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与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密切合作,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提供专门窗口,将本地有求职愿望的残疾人登记入册,免费办理求职登记,免费咨询,免费求职指导,优先推荐就业。对需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就业培训机构要提供方便,积极组织培训并减免相关费用。可以参加技能鉴定的,要优先安排参加并在考试合格后免费办理各项职业技能上岗(合格)证。对需要保管档案的,给予减免费用。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列入劳动监察执法检查范围。财税部门要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监管工作。残联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划拨部分资金用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并负责对本级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和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就业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和验收。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等部门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税务部门按优惠税费办法,以最优惠的条款给予办理;城管部门在场地、摊位等方面提供优惠照顾;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且有贷款意向的残疾人,政府担保机构和银行要为其提供担保和贷款。对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和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生产的产品实行保护政策,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和使用。制定和完善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扶贫政策措施,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扶持。强化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提高残疾人就业、从业、创业的能力。残联要会同劳动保障、工会、妇联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残疾人劳动技能竞赛,劳动保障、教育等公共培训就业机构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促进残疾人增收。
(十二)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关心、重视、支持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体育、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残疾人住宅安装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网络宽带和电话等,安装单位应优先给予安装,对贫困残疾人、盲人、聋人家庭的有线电视和数字电话收视费,电话座机费和网络宽带开户费及使用费在收费标准上给予优惠。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市内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展览馆、体育馆、文化馆、科技馆、图书馆和各类旅游景区、景点等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对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公共图书馆要为盲人提供有声读物,市级公共图书馆要配置盲文版书籍;邮政部门对盲人刊物应实行免费邮递。残疾人所在单位应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和其他公益活动,其在集训、比赛、表演期间,视为出勤;对在国内、国际综合性体育竞赛中获得奖牌的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给予适当奖励,安排适当工作,提供生活保障;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残疾人文艺、体育工作的指导,培养和训练残疾人文体人才。实行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优惠开放,体育和文艺场馆对残联组织的残疾人文体活动应免费提供使用场地。文化部门要扶持残疾人文化体育艺术产品生产和盲人读物出版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制定和完善残疾人特殊才能奖励制度,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体育部门要将残疾人运动纳入全民健身计划,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增强体质、康复身心。
五、完善残疾人综合服务体系,认真做好对残疾人的服务工作
(十三)加快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为适应残疾人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社会化工作者为主体、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公共服务机构要制定针对残疾人的服务措施,为残疾人提供便捷、优惠、周到或免费服务,使大多数残疾人一般性的服务需求得到满足。加大对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的资金投入,改善条件,完善功能,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扩大受益面,切实使城乡残疾人得到优惠和有效的服务。按照残疾人服务领域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行业管理政策,加强对残疾人服务的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
(十四)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小区公共设施时,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公园、影剧院、小区、商业中心等公共场所要有无障碍设施。小城镇、农村地区要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公共交通工具要配备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公共机构、场所和人行斑马线要提供语音提示、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市有线电视台要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要定期播出手语或配有字幕的新闻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并确保字幕播出的完整性;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
(十五)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公共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依托社区大力开展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要有计划地建立残疾人福利机构,采取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兴办残疾人福利机构,解决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的庇护托养问题。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居家服务补贴制度。残疾人的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要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鼓励和支持残疾人服务领域的科技研究、引进、应用和创新,提高信息化水平。
六、大力弘扬扶残助残风尚,持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
(十六)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的歧视和偏见,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残疾人工作的良好社会风尚。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把残疾人事业的宣传纳入工作规划,统一部署和实施。要加强残疾人事业宣传,并以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配合重大主题宣传,无偿播放残疾人事业公益广告,积极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加大对残疾人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关爱、理解和支持残疾人事业的良好氛围。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和助残教育。工会、团委、文明办要成立扶助残疾人的志愿者组织,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残联要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要活动,与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配合,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残及宣传活动,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十七)加大残疾人事业法规贯彻力度。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依法推进残疾人事业。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要有扶助残疾人的措施,以满足残疾人的特殊需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应充分考虑优秀残疾人,尊重残疾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制定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有关政策,要听取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的意见。市人大、政协要积极开展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和专项调研,市残工委要定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残疾人法律法规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市法院要落实对残疾人的司法救助措施,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各种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治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十八)促进残疾人事业的交流合作。积极开展残疾人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周边县(市、区)及省内外发达地区残联的相互交流与合作,借鉴他们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共同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七、加强残疾人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体制
(十九)完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听取1至2次残疾人工作汇报,解决残疾人工作的实际困难。要明确一位党委领导和一位政府领导分别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党政主要领导要主动关心残疾人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定期听取残疾人工作汇报,将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思想上重视、工作上支持、政策上保障。要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和安排,制定完善和落实残疾人事业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将残疾人工作列入政府目标管理。市政府残工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应有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要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
(二十)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残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并受政府委托行使部分行政职能。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拓宽渠道,支持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健全基层残联组织,乡(镇、街道)要通过整合、调剂现有人员编制,落实残联专职人员,切实加强残疾人基层基础工作;社区(村、居)要建立残疾人协会,配备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落实残疾人活动场所。加强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建设,为其开展活动提供条件,充分发挥其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一)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共青团、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联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红十字会、慈善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作用,鼓励和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团结互助意识,切实理解残疾人,处处尊重残疾人,热情关心残疾人,倾力帮助残疾人。大力培育和发展助残志愿者队伍,倡导人人伸出一双手、献出一份爱,让关爱的阳光温暖每个残疾人。
八、加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加快培养高素质的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
(二十二)加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要落实双管原则,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全市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选拔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爱护。大力选拔优秀残疾人干部充实残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要进一步完善残联组织体系,增强代表性、服务能力和工作活力,尤其要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各类专门协会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街道(乡镇)、社区及村(居)委会要设立助残志愿者联络站,长期或定期开展志愿者服务;残联负责助残志愿者的动员、组织、宣传、表彰等工作,使助残志愿者活动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要加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思想,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残疾人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各乡(镇、街道)和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我市近年来出台的助残政策继续施行,若与本实施意见不符,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新情况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中共南康市委
南康市人民政府
2010年 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