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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康市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2008-05-14 浏览:1453  

关于印发《南康市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规范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经20051123日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南康市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南康市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保障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逐步化解村级债务,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转移支付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村级管理费和免征农业税后补助的农业税附加以及财政拨付的其他补助。

第三条 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权属于各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街道)财政所负责管理。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逐步设立村级财务核算中心,实行专户管理、分村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二章 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五条 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支出范围为:

(一)村委会成员工资报酬;

(二)村委会办公经费;

(三)村合作医疗经费;

(四)村委会退职人员及村委会精简人员补助;

(五)村委会成员养老保险金;

(六)村公益事业支出;

(七)偿还债务等村级支出。

第六条 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纳入乡(镇、街道)财政支出基数,市财政每月随经费拨付至乡(镇、街道)财政所,各乡(镇、街道)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工资报酬的发放,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本乡(镇、街道)核定的工资报酬标准造册,乡(镇、街道)财政所审核后通过银行代发,按月直接发放到个人。

第八条 村级转移支付支出实行报账制,各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报账员负责报账工作,报账员一般由现任村委会会计担任。

乡(镇、街道)设立了村级财务核算中心的,村委会报账员到乡(镇、街道)村级财务核算中心结算报支,支出凭证须真实、合法,并由村委会报账员签字、村委会主任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审核后方可报支;乡(镇、街道)未设立村级财务核算中心的,村委会发生的村级转移支付经费支出必须先上报支出计划,由财政所复核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直接拨付至各村民委员会账上,不再通过乡(镇、街道)统管账转付,审批手续应齐全、规范。

第九条 设立了村级财务核算中心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各村民委员会一定限额的备用金,各村民委员会申领备用金后,应当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使用,并定期报账。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参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账册设置、记载必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各村转移支付资金收支按村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本乡(镇、街道)各村之间不得平调和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财政所每年初在市财政批准下达预算后,分项目下达各村的转移支付资金指标,各村民委员会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要求编制转移支付资金收支计划,上报乡(镇、街道)财政所,财政所汇编本乡(镇、街道)村级转移支付资金收支计划,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乡(镇、街道)财政所年终在各村转移支付资金收支决算的基础上,编制乡(镇、街道)村级转移支付资金收支决算报表,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村级转移支付资金支出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按照转移支付资金规定的项目、标准、范围限额使用。

第四章 建立村级偿债基金

第十三条 在保证村委会成员工资报酬发放和村委会正常公用支出的前提下,各乡(镇、街道)每年从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中按一定

比例设立村级偿债基金,其额度控制在农业税附加转移支付资金的50%内。乡(镇、街道)已设立村级财务核算中心的,村级偿债基金在村级财务核算中心账上分村核算;未设立村级财务核算中心的,村级偿债基金在财政所预算账上分村核算,年终结余滚存使用。

第十四条 村级偿债基金的使用权属于村民委员会,用于偿还村级债务,专款专用。如村民委员会已无债务清偿,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可不再设立村级偿债基金。

第十五条 使用村级偿债基金,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向本乡(镇、街道)财政所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财政所审查,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在各村民委员会村级偿债基金额度内直接支付给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完善本乡(镇、街道)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并服从有关监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金融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对截留、挪用及超范围、超标准使用部分,由市财政追回,并依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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