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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的通告

来源:南康区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3-10-25 14:55:08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消防安全管理,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室内楼道、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给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充电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辆充电的管理,在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应采取防火硬隔离措施室内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必须划分专门房间,并与其他部位采取严格的防火分隔措施),安排专人监管,及时制止违规充电、乱停乱放、私拉乱接等行为;各住宅小区(办公场所)电梯严禁违规载运电动自行车。

三、对首次发现违规停放、充电者,将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清理车辆,并组织参加警示教育再次发现的,属地依法对违法、违规者(车主)500元以下罚款

如您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乱停乱放等重大消防安全隐患,请立即拨打12345或0797-6619119进行举报投诉。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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