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及《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3〕10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保障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由区完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人社局)牵头起草了《赣州市南康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日期为2024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24日,请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版形式提交至相关地址或邮箱。
联系人:廖斌
联系电话:0797-6605093
通讯地址:赣州市南康区天马山大道人社大楼41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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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赣州市南康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赣州市南康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及《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3〕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立赣州市南康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社会保障工作的副区长为常务副组长,分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区长为副组长,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公安局、区税务局、区审计局主要负责同志,区纪委监委、区人社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区人社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区自然资源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有关乡(镇、街道)应相应成立工作机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区人社局:负责全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政策拟定和综合协调等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全区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核算兑现参保缴费补贴和养老生活补贴等业务经办工作,协调和指导有关乡(镇、街道)做好业务经办工作及所涉政策解释和信访调处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做好全区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协调和指导有关乡(镇、街道)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及所涉政策解释和信访调处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所涉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区自然资源分局: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协调和指导全区有关乡(镇、街道)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认定工作中所涉土地征收、补偿等相关认定工作,及时将用地批准情况以告知函形式告知区人社局;配合区财政局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
区公安局: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协调和指导全区有关乡(镇、街道)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认定工作中所涉户籍信息的相关认定工作。
区税务局:负责做好全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涉保险费征收工作,协调和指导有关乡(镇、街道)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征收及所涉政策解释和信访调处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涉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区纪委监委:负责监督全区各有关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第三条 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认定为被征地农民身份的,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基本原则: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和政府给予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二)被征地农民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三)广覆盖、多层次、适度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个人无论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同一缴费年度均享受同等数额的参保缴费补贴,参保缴费补贴只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不按本细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不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应在取得《被征地农民身份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参保缴费补贴按年核定,年补贴标准为:取得《被征地农民身份证书》所在年度江西省社会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12(个月),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180个月)。逾期参保的,扣减相应逾期月数的缴费补贴;逾期月数为被征地农民自取得《被征地农民身份证书》之日起应参保的截止时间至实际参保时间的间隔月数;取得《被征地农民身份证书》时间是指《被征地农民身份证书》上记载的颁发日期。
第二章 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因区级以上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以户为单位完全失去耕地,在被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年满16周岁(含)的在册农业人口。认定为被征地农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户为单位享有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口(村民小组农业户口)。认定农业户口以公安部门2006年以来颁发的户口本为依据,一个户号认定为一户。对非因农户本人原因导致户口登记为非农户口性质,但实际户口在农村且居住在农村生产生活,经公安部门审核属实的,按农业户口办理。
(二)以户为单位完全失去耕地。1999年1月1日之后被区级以上政府依法征地,被征地后原承包耕地实际上已经全部失去。“承包耕地”包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范围的水田、旱地、菜地以及二轮承包外的自留地、饲料地等耕地面积。被征地面积以实际被征用面积为准,征地补偿协议或征地补偿发放册所记载的面积数据只作为参考数据。
(三)年满16周岁。在认定农户家庭成员出生时间时,以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为准。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认定为被征地农民:
(一)不是经区级以上政府依法征地而完全失地的。
(二)已招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三)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的人员。
(四)已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七条 经认定为被征地农民,后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被征地农民资格的,或死亡、失踪的,予以注销被征地农民资格。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认定程序:
(一)农户申请。申报认定被征地农民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填写《赣州市南康区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申报审批表》,并到所在村(居)委会递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户口簿原件、常住人口信息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地补偿协议等。
(二)村级初审。村(居)委会对被征地农户提供的所有资料逐户进行调查核实,审核后将拟申报认定名单在所在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村里统一报乡(镇、街道)级复核。
(三)乡级复核。乡(镇、街道)组织相关站所进行逐户复核,复核后将拟认定名单在乡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里统一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四)区级审批。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公安局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召开专门会议确定审批认定名单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农业农村局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在审批表上加盖“南康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身份认定专用章”。
(五)颁发证书。审批认定后,由区农业农村局以户为单位制作《被征地农民身份证书》(加盖“南康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身份认定专用章”),再由乡(镇、街道)颁发至被征地农户。
第九条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级初审、乡级复核、社会公示、部门审核、信访举报等方面的监督,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确保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平稳推进。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应在被征地农民完全失地后3个月内为其申报办理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证书》,并组织被征地农民在取得《被征地农民身份证书》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第三章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参保缴费及补贴办法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男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可以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南康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
(二)参保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户口簿(原件)。
(三)参保人《被征地农民身份证书》(原件)。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保缴费,缴费基数为参保时江西省本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参保缴费补贴期限内,个人逐年按江西省本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8%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应年度12%比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给予参保缴费补贴。补贴期间如中断缴费,视为自行放弃当年政府补贴。补贴期满后仍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其本人全额缴费至退休,所需资金全部由其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在取得《被征地农民身份证书》之前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其身份认定后按本细则规定继续参保缴费,逐年享受缴费补贴直至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缴费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于批准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必须逐年延缴至满15年,才可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已达到或超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章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参保缴费及补贴办法
第十七条 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办理参保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南康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
(二)参保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户口簿(原件)。
(三)参保人《被征地农民身份证书》(原件)。
第十八条 未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应每年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自行缴费,参保补贴逐年划入其个人账户,补贴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年限已满15年或个人缴费不满15年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但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未满15年的,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以领取待遇当年的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为基数,将剩余年限的参保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再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以认定被征地农民当年的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为基数,将15年参保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参保缴费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的政府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五章 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所需政府补贴,资金由下列渠道筹集:
(一)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8%计提的资金(资金缺口大时,应在赣府厅发〔2007〕20号文件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提取比例)。
(二)上级和当地财政补助资金。
(三)用地单位缴纳。
(四)其它。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后,在征地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中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纳入征地成本,并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为征地的前置条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的3个月内,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按规定足额划拨至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认定的完全失地农民,按本细则规定享受的参保缴费补贴及养老生活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从历年筹集的完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结余中解决。
本细则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每年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解决。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对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核拨办法: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逐年兑现补贴。
(二)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前测算出下一季度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享受的参保缴费补贴金额,经区人社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提前预拨至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专户,确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及时申领养老保险待遇。
(三)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年底前统计汇总本年度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名单、补贴金额等,经区人社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核定该年度应兑现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总额,做好年度补贴资金的决算,区财政局将决算后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拨付至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专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本细则实施前已认定的完全失地农民,继续按康办字〔2013〕98号文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参保缴费及补贴办法不作调整;本细则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根据本细则规定参保缴费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本细则实施前所颁发的《完全失地农民证书》与本文件所指《被征地农民身份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按照本细则第三章享受参保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按照本细则第四章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参保险种一经选定不得更换,否则不再享受剩余参保缴费补贴。
第二十八条 我区被征地农民在区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均不能享受我区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回我区的,可从在我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起,享受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
第二十九条 如国家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有所调整,本细则所指参保缴费办法、法定退休年龄等则随国家政策的调整而做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需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按国家、省有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属现役军人、在校学生、村(社区)“两委干部”、单位就业的,参保缴费及补贴办法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属现役军人的,在服役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退出现役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本细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二)被征地农民属在校学生的,在就读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毕(肄)业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本细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三)被征地农民属村(社区)“两委干部”的,履职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卸任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本细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四)被征地农民属单位就业且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就业参保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失业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本细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本条所述被征地农民在退出现役、毕(肄)业、卸任、失业后一年内,选择按本细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全额参保缴费补贴;逾期参保的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计算逾期月数和参保缴费补贴。
第三十二条 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应当按照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对未通过资格认证的应暂停其相关待遇发放,待其通过资格认证后恢复相关待遇发放。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今后,如国家、省、市出台了新政策,我区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面的政策也将结合实际作出相应调整。本细则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南康区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申报审批表
2.南康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
附件1
南康区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申报审批表
农 户 申 请 ( 以 户 为 单 位 ) |
申 报 户 概 况 |
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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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乡(镇、街道) 村(社区) 村小组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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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 时间 |
年 月 |
征地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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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承包耕地总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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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耕地 实际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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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耕地 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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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总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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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6周岁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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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60周岁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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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成 员(年 满 16 周 岁)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 份 证 号 码 |
与户主 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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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意见 |
本人代表本户年满16周岁家庭成员,要求申报认定“被征地农民”。以上申报内容完全属实,如有虚假,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户主(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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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初审 |
村(居)委会意见 |
村(居)民小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乡(镇、街道)驻村 |
驻村乡干部(签字): 驻片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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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公章): 村(居)委会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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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 级 复 核 |
国土所意见 |
国土所(公章): 所长(签章): 年 月 日 |
公安派出所意见 |
派出所(公章): 所长(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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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经站意见 |
农经站(公章): 站长(签章): 年 月 日 |
乡级政府意见 |
单位(公章): 政府主要领导(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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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审 批 |
区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
部门(公章): 审核人(签章): 年 月 日 |
区公安部门意见 |
部门(公章): 审核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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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
部门(公章): 审核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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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2
南康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被征地农民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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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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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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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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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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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乡村 |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小组 |
《被征地农民 身份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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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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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身份 认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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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选其中之一) 选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 |
本人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本人对以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本人申报的信息有误,以有权审批机关意见为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申请人签名(指模):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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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本人对以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本人申报的信息有误,以有权审批机关意见为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申请人签名(指模):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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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区人社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四份,被征地农民本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人社局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