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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赣州市南康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南康区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4-09-18 16:09:48

为加快推进城市建设,适应新形势下房屋安置的硬性要求,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我区大力推行房票安置政策,由区住房中心牵头起草了《赣州市南康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日期为2024年9月18日至2024年10月3日(说明:因办理时间较紧,采取多渠道多途径同步开展意见征求和收集工作,故征集时间少于30天),请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版形式提交至相关地址或邮箱。

联 系 人:胡雯

联系电话:0797-6613270

通讯地址:赣州市南康区金融中心7号楼6楼601室

邮箱:nkzsb2013@163.com

附件:《赣州市南康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2024年9月18日



赣州市南康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城市建设,适应新形势下房屋安置的硬性要求,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我区大力推行房票安置政策,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顺利推进我区房票安置工作,成立赣州市南康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工作组,具体负责房票制定、使用、结算以及房票安置政策宣传推行等工作的统筹、协调、调度、实施、指导、监督、审核。组长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纪委监委、区委政法委、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公安局、区人社局、区行政审批局、区林业分局、区住房中心、区项目推进中心、区税务局、区司法局、区金融服务中心、赣州市住房公积金南康分中心、区教科体局、南康经开区管委会、区城发集团等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中心主要领导担任,具体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各责任成员单位根据单位职能履行工作职责,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有序稳定推进。

二、房票制定与发放

由区财政局及区住房中心联合制定房票,由区住房中心负责房票发放、登记、备案、结算等工作。

(一)房票发放范围:南康区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2024年10月1日后新启动的房屋征收项目大力推行房票安置。

(二)房票发放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货币补偿金额(含弃房奖励)范围内,自行选择全货币或者房票安置,选择房票安置的,一定金额以房票形式发放,剩余部分以现金形式发放。

(三)房票票面金额:房票票面金额分5万、10万、20万和50万元整进行制定,被征收人可根据补偿金额选择房票。

三、房票使用规则

(一)实名持有制:房票实行实名备案制,房票可转让、赠与、继承,赠与、继承需办理赠与继承公证书。房票转让、赠与、继承需至区住房中心进行备案登记(除首次登记外,限转移登记3次);房票未登记备案的,或房票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以区住房中心备案信息为准;需更换房票票面金额的,可至区住房中心申请等值更换;房票损坏或遗失的,可至区住房中心查询核实无误后重新补发。

(二)使用范围:房票使用人可在南康区范围内选择购买合法在售的一手商品房(含住宅、商铺、车位、车库)或区平台公司收购的房源(含住宅、商铺、车位、车库)。房票使用人购买商品房时,可多张房票合并使用(单张房票不能拆分使用且不找零),房票使用人应将房票交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足部分自行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有关规定与房票使用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同时向区住房中心进行报备。

(三)使用期限:房票使用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2年。

(四)房票结算:

1.购房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和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每月5日前向区住房中心申请购房资金(含房票奖励资金)结算。

2.到期结算。房票使用人未在房票有效期内购买新建在售商品房的,不享受奖励政策,可凭房票、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区住房中心申请兑付房票票面金额,不计利息,不予兑付奖励资金;由区住房中心在1个月内完成兑付。房票仍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的,不予现金结算。

3.资金结算。区住房中心按以下流程对房票结算资金进行申报及拨付。

1)房票发放。完成房屋征收资金审核备案流程后,区住房中心对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发放房票,并登记备案。

2)结算申报。房票使用人使用房票后,有关房地产企业在协议签订后于每月5日前统一将结算资料交至区住房中心。

3)资金报审。区住房中心收齐并汇总房地产企业结算资料后,联合财政、平台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对使用的房票金额及房票奖励金额进行核定,核定后出具意见并申报资金。

4)资金拨付。平台公司于10个工作日内将房票票面金额及房票奖励金额直接拨付至房地产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

四、奖励政策

房票使用人在房票出具日期起180日(含)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房票票面金额的15%奖励;在181日到360日(含)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房票票面金额的10%奖励;在361日到房票有效期截止时间内的,不予奖励;奖励计入房票,与房票一体使用。奖励期限按房票出具日期至《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期计算。

、部门职责

(一)区财政局。负责房票票面金额及奖励资金的指导、审核等工作。

(二)区住建局。负责对房地产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审核备案。对在售的一手商品房源进行公开公示,确保房票使用人按需自由选择房源,保障房票能正常使用。

(三)区住房中心。负责房票发放、登记、备案、结算等工作。

(四)平台公司。负责收购房票安置房源并定期对外公布,负责房票及房票奖励资金的管理、兑付工作;

(五)区公安局。对涉及伪造房票或以不法手段骗取房票奖励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区审计局。对房票发放使用过程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属地乡(镇、街道)政府。负责房票推广及发放工作,协助房票登记、备案、结算等相关工作,协助处理房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法律责任

(一)伪造房票或以不法手段骗取房票奖励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房票发放、登记、备案、结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其他

本方案由区住房中心负责解释,本方案自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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