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南康区人民政府出台了一定数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地推动我区经济建设与各项事业的发展。但随着部分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的相继出台,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已适应不了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和管理需求,需依法进行清理。《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5号)第四十条要求制定。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在征求相关起草单位清理意见的基础上,经梳理和审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南康区人民政府(含南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废止或已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4件。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原规定继续适用,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修订向社会公开之前仍继续适用,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五、关键词解释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赣州市南康区司法局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依法行政指导股郑晶梁,联系电话:0797-661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