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区住建局)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 |
类型 (轻微不罚/首违不罚)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1 |
轻微不罚 |
项目备案人员不在岗在位 |
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责任人员已主动、及时整改,并已消除了安全隐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2 |
轻微不罚 |
人防工程使用 |
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责任单位已主动、及时整改,并已消除了安全隐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39条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3 |
首违不罚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
初次违法且违法责任主体已主动、及时整改,并已消除了安全隐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
首违不罚 |
监理工程师履职过程中隐瞒违法行为或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初次违法且违法责任人员已主动、及时整改,并已消除了安全隐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 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5 |
首违不罚 |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过程中未履行管理职责 |
初次违法且违法责任主体已主动、及时整改,并已消除了安全隐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