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康水罚决〔2023〕5号
当事人:衡东县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之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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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3 年 1 月 9日对你(单位) 涉嫌非法兴建钢便桥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2年10月至2022年11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樟桥水龙岭镇金龙社区与黎边村交界处河段兴建钢便桥,影响河道行洪。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1、调查笔录;2、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00(壹万)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3607 xxxx 0007 xxxx 7135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江西农商银行、江西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 内向 南康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赣州市南康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