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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莆田市勤牧建筑有限公司)康水罚决〔2023〕6号

来源:区水利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3-05-09 10:28:35

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康水罚决20236

当事人:莆田市勤牧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金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2MAxxxxGF8Y电话:139xxxx3905         

住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南门西路xxxx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3 39日对你(单位)  涉嫌非法采砂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3年3月4日至2023年3月6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上犹江唐江镇新建村三角坝河段(禁采区)河道内非法采挖砂石。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规定。有关事实1、调查笔录;2、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00.00(贰拾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13700.00(壹万叁仟柒佰)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3607 03230007 xxxx xxxx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江西农商银行、江西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南康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赣州市南康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

                             20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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