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康水罚决〔2023〕7号
当事人:严*伟 身份证号:3621221973****4636
住址: 唐江镇**村 电话:1376****881
根据 群众举报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14日对你(单位) 涉嫌非法收购无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砂石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3年7月9日至2023年7月14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唐江镇新建村收购无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砂石。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运砂船舶(车辆)装运河道砂石,应当持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没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河道砂石,运砂船舶(车辆)不得装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1、调查笔录;2、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0(壹万)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3607 0323 0007 5729 3644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江西农商银行、江西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 内向 南康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赣州市南康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
2023年8月7日
注:本文书一式2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