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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气企业未开展入户安检,从重处罚!南康区燃气领域2起典型违法案件通报

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3-08-21 10:53:01
 为持续推进燃气领域安全关键共性问题排查整治和执法检查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维护燃气安全和行业秩序,现通报我区燃气领域2起典型违法案件如下。

案例一

 4月15日,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南水新区沿江路龙事达北门的COCO私宠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供气企业为南康区方圆液化气站。COCO私宠店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五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方圆液化气站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区住建局依法对COCO私宠店经营者陈某作出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款“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区住建局依法对方圆液化气站作出处以人民币7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4月17日,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东山街道东山北路安置点31栋用户吉某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供气企业为南康区岭背液化气站。吉某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第四款“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规定。岭背液化气站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区住建局依法对当事人吉某作出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款“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区住建局依法对岭背液化气站作出处以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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