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处罚清单 | ||||||
单位:赣州市南康区财政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号)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予处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 | |
2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予处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 | |
3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予处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 | |
4 | 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予处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 | |
5 | 转借、串用、虚开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
从轻处罚清单 | ||||||
单位:赣州市南康区财政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政府采购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转包合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符合中标人投标文件各项响应情况,且转包合同履约情况得到采购人认可,同时供成商能够积极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脚迫或者诱骗实族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共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 |
2 | 转借、串用、虚开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
减轻处罚清单 | ||||||
单位:赣州市南康区财政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转借、串用、虚开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