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1.6 响应分级
1.7 预案体系
1.8 预案启动条件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3.2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3.3 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3.4 扑火指挥
3.5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火情监测
5.3 气象服务
5.4 信息管理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区级层面应对措施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运输保障
7.3 航空消防保障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7.5 物资保障
7.6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涉及邻县(区)森林火灾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预案演练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9.5 预案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赣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赣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康区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及邻县(区)发生在交界处且对我区构成严重威胁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2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密切协作,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形成合力。
1.4.3 科学扑救,以人为本。建立以专业扑火队伍为主、其他应急力量联合行动的扑火机制,把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重要设施和居民点的安全防范,努力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灾害损失。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标准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6 响应分级
区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森林火灾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
1.7 预案体系
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结合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区应急管理局结合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8 预案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1.8.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
1.8.2 威胁我区边际林区的邻县(市、区)森林火灾,具体为:
(1)与赣县区交界的龙岭、东山、龙回等镇(街道)林区;
(2)与信丰、大余交界的大山脑林场、浮石乡林区;
(3)与大余、崇义交界的赤土畲族乡、云峰山林场林区;
(4)与崇义交界的朱坊乡林区;
(5)与上犹交界的龙华镇林区;
(6)北部乡镇林区。
1.8.3 威胁南山省级森林公园、大山脑省级森林公园、大山脑自然保护区、龙华乡罗边林区、隆木乡白鹤岭景区、坪市乡莲花山景区、龙回镇仓下滑翔基地林区、赤土畲族乡花园村畲寨林区、大山脑林场(含观音山景区)、云峰山林场、章坑寨林场等重点林区和城镇、村庄、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1.8.4 高森林火险天气期间、重点节假日、重要会议及活动期间发生的森林火灾。
1.8.5 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影响的森林火灾。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舆情监测,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委分管工作的常委、区政府分管林业的副区长、区人武部副部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林业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区消防救援大队和区公安局负责同志担任,秘书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根据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名。主要职责如下:
(1)研究部署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2)指导协调全区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负责一般、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3)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4)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
(5)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常务副主任1名,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设副主任1名,由区防灾减灾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根据需要,可增设副主任若干名。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调推动各乡(镇、街道)和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决策部署,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工作要求。
(二)分析全区森林防灭火形势,开展森林防灭火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提出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承办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四)研判发布森林火险信息和监测信息,组织实施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约谈等工作,组织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和火灾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
(五)按照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要求,做好预案启动、重特大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
(六)负责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七)承办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3.3 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人武部、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分局、区公安局、区委宣传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发改委、区教科体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新旅局、区卫健委、区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供电公司等。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辖区民兵预备役参加森林火灾扑救行动,协调辖区军队支援重大森林火灾扑救,负责申请和协调入康任务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
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指导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协调指导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林业分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督促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指导基层配合做好森林火灾处置相关工作;指导基层查处森林火灾行政案件和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必要时,区林业分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领导全区公安机关查处森林火灾刑事案件,协同林业部门查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指导维护火场治安秩序,根据需要实施局部交通管制。
区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法院:负责依法监督和实施全区森林火灾案件的审判工作。
区检察院:负责依法领导全区森林火灾案件的检察工作,并依法履行相关法律监督职责。
区发改委:负责将全区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森林防灭火重点建设项目。
区教科体局:负责指导全区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指导林区学校做好森林火灾安全防范工作,协调灾区学生安全疏散工作。
区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本级森林防灭火资金预算,及时下达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区人社局:负责全区森林防灭火从业人员相关政策保障措施,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森林防灭火表彰奖励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协助配合做好减少秸秆焚烧等行为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保障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并优先通行,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做好公路沿线责任范围内的火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落实“禁烧”有关规定,负责指导全区野外农事用火的管理,协助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区文广新旅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区旅行社、导游开展森林防火宣传,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森林火灾防控措施,组织火灾发生地旅游团体游客的安全撤离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医疗保障工作,组织医务人员及时抢救火灾中的受伤人员,同时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森林火灾处置所需要的测绘技术支持,做好森林火灾处置的测绘保障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监测和分析天气气候形势,做好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工作;根据需要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在扑救森林火灾中伤亡人员的褒扬和抚恤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对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宣传报道,以及重大森林火情资料的收集、录像工作,主动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必要时,根据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发布森林防灭火信息。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全区消防救援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教育训练工作,组织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
区供电公司:负责做好输变配电设备和线路隐患的巡检维护和沿线责任范围内可燃物清理工作,减少由此引发的森林火灾风险;对影响扑火安全和线路安全的火灾,做好停电等预控措施。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单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4 扑救指挥
我区境内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和协调。跨县(市、区)且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下森林火灾,由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跨县(市、区)且初判为重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相应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在统一指挥下承担各行政区的指挥工作。跨设区市的森林火灾按省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见附件1),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执行跨县(市、区)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专业森林消防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国家和地方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5 专家组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乡镇和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半专业扑火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为辅,村级扑火应急队、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乡(镇、街道)调用半专业扑火队伍执行扑救任务,由火灾发生乡(镇、街道)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跨乡镇增援力量组成与调用原则》(见附件2)研究调配方案,下达调动命令,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扑救,受援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后勤等有关保障工作。
跨县(市、区)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执行扑救任务,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研究调配方案,下达调动命令,受援地负责组织后勤等有关保障工作。
需调动驻赣森林消防队伍、航空消防、或其他设区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力量增援扑救的,由区政府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请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实施。
需调动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遂行扑火任务,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有关规定,申请实施。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森林火灾预警等级分级标准见附件3)。
5.1.2 预警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和林业分局、公安局、气象局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新媒体、短信以及应急广播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单位和公众发布,并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必要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乡(镇、街道)发布预警信息并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一)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
(2)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
(3)区、乡两级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
(4)区、乡两级检查森林防火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扑火应急准备。
(二)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区、乡加强值班调度和检查督促。
(2)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巡查,乡村干部深入包干责任片区督查,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3)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或区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督促,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
(4)区专业森林消防大队和乡(镇、街道)半专业扑火队进入应急状态。
(三)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乡(镇、街道)至少有一名副指挥长在岗待命。
(2)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召集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分局、区公安局、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
(3)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公共媒体在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的同时,应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4)必要时区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各乡(镇、街道)在进山入林关口设卡检查,强化火源管控,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区林业分局会同区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5)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或区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林区开展森林防火督查。
(6)区专业森林消防大队和乡(镇、街道)半专业扑火队进入战备状态。
(四)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召集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分局、区公安局、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
(2)区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各乡(镇、街道)在进山入林关口设卡检查,强化火源管控,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区林业分局会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或区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各地开展森林防火督查和指导。
(4)区专业森林消防大队和乡(镇、街道)半专业扑火队靠前驻防。
5.2 火情监测
利用国家林火卫星监测中心、省生态气象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林火远程监控、空中巡查、高山瞭望、地面巡护等方式,构建立体林火监测网络,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5.3 气象服务
由气象部门对重点区域的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监测、跟踪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依据天气趋势制订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和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条件。
5.4 信息管理
5.4.1 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信息由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归口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5.4.2 信息报告
火灾发生后,乡(镇、街道)应按照“有火必报、立即上报”的要求,及时、准确、规范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灾信息,并通报给受威胁的有关单位和相邻乡镇。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区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一)市际、县(区)际交界处地区的森林火灾;
(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三)初判受害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发生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六)超过12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七)需要省、市政府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八)其他影响重大的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应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发生地乡(镇、街道)要按照“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市级、省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指挥层级或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属地乡(镇、街道)、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立即就近组织村级扑火应急队、乡(镇、街道)半专业扑火队、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协调驻赣森林消防大队、航空消防力量、消防救援队伍,以及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应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临时休息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保持通信畅通,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学生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油气管道、电网设施、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起火原因、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明确责任领导,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防止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并报现场指挥员批准后,火场看守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专业森林消防队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因灾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伤亡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区级层面应对工作设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原则上由低到高逐级启动,并通知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3)舆情高度关注,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重点地区9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重点时段23小时或者其他时段29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发生距省、市界2公里以内且对我市、我区森林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境外森林火灾;
(7)发生其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向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火情,及时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加强扑火指导,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亲赴一线指挥,调动辖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乡镇半专业扑火队跨乡镇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申请调动相邻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
(4)根据需要,做好医疗救助等工作。
(5)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7)必要时,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2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地区19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重点时段35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发生市界处且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6)同时发生3起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申请,调动相邻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驻赣森林消防队伍、航空消防力量支援。
(2)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带队赴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医疗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
(3)区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气象条件指导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区级新闻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地区35小时、重点时段47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威胁到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重要电网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指导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督促其及时调动辖区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2)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率有关工作组现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协调调动驻赣森林消防队伍、航空消防力量、其他设区市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全省机动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增援。
(4)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协调区级以上新闻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800公顷森林火灾;
(2)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3)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影响,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重大的森林火灾;
(4)已举全区之力仍未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率各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挥。
(2)请求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有效扑火力量,在上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协调本区各方面应急资源,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3)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救助和伤员救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6)进一步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积极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区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
7 综合保障
7.1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带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运输为主,特殊情况通过民航或铁路运输。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依据法律法规免收收费公路通行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7.2 航空消防保障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适时向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调动航空消防力量参与扑救森林火灾。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乡要建立健全扑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区应急管理、林业、气象、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森林资源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7.4 物资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紧急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区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查、通讯、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装备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区、乡两级根据当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和上级有关规定,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森林火灾发生乡(镇、街道)应负责火灾扑救时后勤保障工作,包括保障扑救森林火灾所需的扑火机具燃料、食品、饮用水等物资。
7.5 资金保障
区、乡两级应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森林防灭火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资金,按《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财力保障规定执行。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林业分局、区公安局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提交评估报告。重大以上或造成较大影响的森林火灾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必要时,可挂牌督办或提级调查。
8.2 火案查处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乡镇党委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根据调查结果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隐患不整改、事故不上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赣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赣州市森林防火责任制》《南康市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火灾发生乡(镇、街道)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及时报区政府,抓好整改落实。中央领导同志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区森林防灭火部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涉及邻县(区)森林火灾
当发生毗邻县(区)火烧入或区内火烧出情况,按照双方协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9.3 预案演练
原则上,区级层面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择期组织演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2.跨乡镇增援力量组成与调用原则
3.森林火灾预警等级分级标准
4.江西省专业森林消防队调动使用暂行办法
附件1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
组成及任务分工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林业分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领导指示;下达扑火指令;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各组工作,督办重要事项;承办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救援指挥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人武部、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气象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协助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专业森林消防队、航空消防力量、消防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健委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和急需的医疗器械、药品,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等工作。
四、火灾监测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林业分局、区气象局、区供电公司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
五、应急保障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电信运营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火灾前线指挥部与各级应急指挥中心信息传输畅通;协调运力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及时疏导交通;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六、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局、区林业分局、区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七、社会稳定组
由区公安局牵头,区教科体局、区人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协助群众转移和安置,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
八、灾情评估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林业分局、区公安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九、专家支持组
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附件2
跨乡镇增援力量组成与调用原则
实施跨乡镇增援扑火,原则上以乡镇半专业扑火队和区专业森林消防大队为主,消防救援队伍、民兵应急分队等力量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乡镇半专业扑火队跨乡镇调用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隆木乡。当隆木乡发生森林火灾时,隆木乡半专业扑火队伍为第一梯队,区专业森林消防大队(横市中队)为第二梯队,坪市乡、大坪乡、横市镇半专业扑火队伍为第三梯队。
二、坪市乡。当坪市乡发生森林火灾时,坪市乡半专业扑火队伍为第一梯队,区专业森林消防大队(横市中队)为第二梯队,隆木乡、横市镇、大坪乡半专业扑火队伍为第三梯队。
三、横市镇。当横市镇发生森林火灾时,横市镇半专业扑火队伍为第一梯队,区专业森林消防大队(横市中队)为第二梯队,坪市乡、大坪乡、隆木乡、麻双乡半专业防扑火队伍为第三梯队。
四、大坪乡。当大坪乡发生森林火灾时,大坪乡半专业扑火队伍为第一梯队,区专业森林消防大队(横市中队)为第二梯队,坪市乡、横市镇、隆木乡半专业防扑火队伍为第三梯队。
五、麻双乡。当麻双乡发生森林火灾时,麻双乡半专业扑火队伍为第一梯队,区专业森林消防大队(横市中队)为第二梯队,横市镇、十八塘乡、龙华镇、唐江镇半专业防扑火队伍为第三梯队。
六、十八塘乡。当十八塘乡发生森林火灾时,十八塘乡半专业扑火队伍为第一梯队,区专业森林消防大队(横市中队)为第二梯队,麻双乡、龙华镇、唐江镇半专业防扑火队伍为第三梯队。
七、龙华镇。当龙华镇发生森林火灾时,龙华镇半专业扑火队伍为第一梯队,区专业森林消防大队(横市中队)为第二梯队,朱坊乡、唐江镇、十八塘乡半专业防扑火队伍为第三梯队。
八、唐江镇。当唐江镇发生森林火灾时,唐江镇半专业扑火队伍为第一梯队,区专业森林消防大队(横市中队)为第二梯队,龙华镇、朱坊乡、十八塘乡、太窝乡半专业防扑火队伍为第三梯队。
九、太窝乡。当太窝乡发生森林火灾时,太窝乡半专业扑火队伍为第一梯队,区专业森林消防大队为第二梯队,镜坝镇、朱坊乡半专业防扑火队伍为第三梯队。
十、朱坊乡。当朱坊乡发生森林火灾时,朱坊乡半专业扑火队伍为第一梯队,区专业森林消防大队为第二梯队,太窝乡、镜坝镇、蓉江街道、横寨乡半专业防扑火队伍为第三梯队。
十一、镜坝镇。当镜坝镇发生森林火灾时,镜坝镇半专业扑火队伍为第一梯队,区专业森林消防大队为第二梯队,太窝乡、朱坊乡、蓉江街道半专业防扑火队伍为第三梯队。
十二、横寨乡。当横寨乡发生森林火灾时,横寨乡半专业扑火队伍为第一梯队,区专业森林消防大队为第二梯队,太窝乡、镜坝镇、蓉江街道、朱坊乡、赤土畲族乡半专业防扑火队伍为第三梯队。
十三、赤土畲族乡。当赤土畲族乡发生森林火灾时,赤土畲族乡半专业扑火队伍为第一梯队,区专业森林消防大队为第二梯队,横寨乡、蓉江街道、镜坝镇、朱坊乡、太窝乡半专业防扑火队伍为第三梯队。
十四、浮石乡。当浮石乡发生森林火灾时,浮石乡半专业扑火队伍为第一梯队,区专业森林消防大队(大山脑中队)为第二梯队,龙回镇、东山街道、南水新区、龙岭镇半专业防扑火队伍为第三梯队。
十五、龙岭镇。当龙岭镇发生森林火灾时,龙岭镇半专业扑火队伍为第一梯队,区专业森林消防大队(大山脑中队)为第二梯队,东山街道、南水新区、龙回镇半专业防扑火队伍为第三梯队。
十六、龙回镇。当龙回镇发生森林火灾时,龙回镇半专业扑火队伍为第一梯队,区专业森林消防大队(大山脑中队)为第二梯队,浮石乡、东山街道、南水新区、龙岭镇半专业防扑火队伍为第三梯队。
十七、蓉江街道。当蓉江街道发生森林火灾时,蓉江街道半专业扑火队伍为第一梯队,区专业森林消防大队(大山脑中队)为第二梯队,东山街道、南水新区、浮石乡、龙岭镇半专业防扑火队伍为第三梯队。
十八、东山街道。当东山街道发生森林火灾时,东山街道半专业扑火队伍为第一梯队,区专业森林消防大队(大山脑中队)为第二梯队,南水新区、蓉江街道、龙岭镇、龙回镇、浮石乡半专业防扑火队伍为第三梯队。
十九、南水新区。当南水新区发生森林火灾时,南水新区半专业扑火队伍为第一梯队,区专业森林消防大队(大山脑中队)为第二梯队,东山街道、蓉江街道、浮石乡、龙岭镇、龙回镇半专业防扑火队伍为第三梯队。
各区域增援梯队顺序和范围可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进行调整。
附件3
森林火灾预警等级分级标准
森林火灾 预警级别 |
颜色 标识 |
危险 程度 |
易燃 程度 |
划分级别标准 |
特别严重 |
红色 |
极度 危险 |
极易 燃烧 |
森林火险等级五级,连续20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50%以下,可能发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
严重 |
橙色 |
高度 危险 |
容易 燃烧 |
森林火险等级四级,连续15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50-60%,可能发生较大、重大森林火灾。 |
较重 |
黄色 |
中度 危险 |
较易 燃烧 |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连续7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60-70%。 |
一般 |
蓝色 |
低度 危险 |
难以 燃烧 |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连续7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70%以上。 |
附件4
江西省专业森林消防队调动使用暂行办法
按照“以县建队、分散养兵、全省调动、集中使用”的原则,为规范专业森林消防队跨市、县(区)调动使用,充分发挥专业森林消防队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的中坚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调动原则
本办法所称专业森林消防队调动使用,是指由省或设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跨市、县(区)执行异地扑火任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根据需要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异地扑火:
(一)初判可能形成重大以上森林火灾;
(二)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三)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四)明火在1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五)其它需要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二、调动程序
(一)调动程序
1.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直接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执行跨市、县(区)扑火任务,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火办)负责组织实施,同时通知有关设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设区市内调动使用专业森林消防队,由设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决定,设区市防火办负责实施,并报省防火办备案。
3.跨设区市调动使用专业森林消防队,由设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批准,省防火办负责实施。
(二)扑火命令下达
省或者设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执行扑火任务,由省或者设区市防火办负责下达调令。调令的主要内容包括:
1.决定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的机关、执行任务的主要内容。
2.调动的专业森林消防队的名称、人员数量、携带的主要装备,以及行进路线、到达的时间、地点。
3.与扑火指挥部或者扑火前线指挥部的联系方式。
4.其他有关事项。
三、扑火任务的执行
专业森林消防队执行扑火任务应当做到快速、安全、高效。
(一)接到扑火命令后,应当做好各项准备,按照要求携带扑火机具设备和必备药品,30分钟内出发。
(二)队伍出发时,应当及时向下达调令的防火办报告出发时间、人数、携带的扑火装备及数量、带队领导及联系电话、行进路线、车辆车牌号等。行进途中发生问题,应当尽快解决;解决不了的,及时向下达调令的防火办报告。
(三)到达指定地点后,应当及时分别向下达调令的防火办和扑火前线指挥部报告、报到,并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四)火灾扑救中,应当按照扑火前线指挥部的要求,加强与其他扑火力量的协同配合,并确保扑火安全。除紧急避险外,不得擅自撤离现场。
(五)火灾扑灭后,应及时向扑火前线指挥部报告,并认真
做好火场移交工作。接到撤离命令后,立即清点人员、装备。撤离现场时,应当向下达调令的防火办报告。
(六)返回到驻地后,应当及时向下达调令的防火办报告。
四、火灾发生地的配合工作
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当配合前来支援扑火的专业森林消防队开展工作。
(一)为每支专业森林消防队安排至少1名科级干部和2名向导,直至撤离。
(二)安排半专业队、扑火应急队跟随专业森林消防队负责清理余火。
(三)及时为专业森林消防队提供足够的食品和饮用水、补充燃料、提供医疗服务等。
(四)火灾扑灭后,应当根据条件安排专业森林消防队员休整。
五、扑火经费补助
专业森林消防队跨市、县(区)执行扑火任务,由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具体标准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