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关于公布赣州市南康区乡镇(街道)气象灾害防御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的通知

关于公布赣州市南康区乡镇(街道)气象灾害防御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的通知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1-12-31 11: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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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府办字〔202166

关于公布赣州市南康区乡镇(街道)气象灾害防御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南水开发办,区属、驻区有关单位:

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下发了《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1年版)》,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的原则,为切实提升乡镇(街道)履职行权能力,现结合实际梳理、编制了赣州市南康区乡镇(街道)气象灾害防御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细化责任分工,确保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序推进、落到实处。

附件:赣州市南康区乡镇(街道)气象灾害防御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

                       20211231


附件:

赣州市南康区乡镇(街道)气象灾害防御法定行政

权力事项权责清单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备注

1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组织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应急处置、灾情调查和灾害评估、预报预警信息传播等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必要的应急演练。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农村偏远地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方式,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灾害预警信息。
第三十五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1. 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2.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3.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并协助所辖村委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4.协助区气象局、区民政局开展气象灾害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5.加强农村偏远地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方式,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灾害预警信息。

6.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危险时,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气象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气象灾害安全隐患排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
《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定期排查气象灾害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条: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一条: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气象观测站等气象台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十八条: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江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环境、装备与设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环境规定范围内,进行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不利影响的活动;不得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与设施。

1. 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

2.加强所辖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定期组织排查气象灾害安全隐患。

3.依法保护所辖区域内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和探测环境。

4.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5.依法保护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环境、装备与设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加强气象防灾减灾队伍建设,组建专兼职气象协理员、信息员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兼职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兼职信息员。

1.配备、管理兼职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明确所辖村()民委员会配备兼职信息员。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加强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宣传与雷灾报告,
组织农村安装防雷装置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防御雷电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群众性的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的宣传。
第十九条:农村中小学校、农村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雷击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安装防雷装置。
第二十一条: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
当地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将雷电灾害情况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

1. 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防御雷电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2.指导所辖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本区域群众性的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的宣传。

3.对农村中小学校、农村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雷击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应组织安装防雷装置。

4.及时向区气象局报告雷击灾害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气象人才,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保护气象科技成果,加强国际气象合作与交流,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艰苦地区和海岛的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九条: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六条: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对在气象灾害防御、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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