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府办字〔2023〕14号
关于印发《赣州市南康区深入整治规范矿产
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南水开发办,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南康区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南康区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
开发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近年来,全区先后组织开展矿山开发整治、非法采矿问题整治、矿山生态环境大排查大整治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完善矿业秩序监管机制,全区矿山综合治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取得了积极成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进一步好转,矿山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但当前部分战略性矿产品价格高位运行,受利益驱使,部分地区违法采矿现象出现反弹。根据《全省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全市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现结合南康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更加规范。通过集中整治,全区无证勘查、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私挖滥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得到严肃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水源地等自然保护地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以及假借环境治理、矿山修复、土地整理、工程项目建设等名义实施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整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更加规范有序。
(二)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落细落实到矿山开发利用全过程,从政策、环保、生态等方面加大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力度,扎实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动矿业行业绿色发展,引领矿山企业增强绿色发展意识,按照因地制宜、因矿制宜的原则加快改造升级,达到绿色矿山要求,实现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三)产业链供应链布局明显优化。积极推进实施基础地质调查及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重点围绕钨矿、萤石矿、锂矿等紧缺性、优势性和战略性矿产,有序推进勘探开发,实现增储上产。健全钨矿等战略资源储备制度,确保重要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和供应链的安全。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动矿山从开采资源、销售初级产品到深加工和高附加值产品延伸。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矿业权设置审批。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切实加强矿山开发源头管控,按照“只减不增”原则严格控制新设矿业权,新设矿业权做到“两个必须、一个一律”,即:原则上新出让市级发证权限矿业权的资源储量规模必须中型以上,新出让区级发证权限采矿权的资源储量规模必须达到大型,新设采矿权在正式投产后1年内一律同步建成绿色矿山。优化矿业产业布局,重点整治不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和矿产资源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如产业目录禁止采矿项目、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等),未取得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审批手续等矿山开发问题。〔责任部门: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工信局、区发改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
(二)强化矿山开采全过程监管。加强部门联动,对矿山开采全过程监管,切实维护好全区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重点整治无证和证照过期、证照不齐勘查开采,超越批准范围、不按批准的矿种开采、以采代探、破坏性采矿,非法转让采矿权以及以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名义变相非法采矿,以企业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禽畜养殖场等场所为掩护,在偏远山区、偏僻林区、浅层矿露头区等区域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采矿过程中污水、废气、粉尘和废渣等超标排放,未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对周边土壤造成污染,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等问题。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法打击涉矿违法犯罪行为。〔责任部门: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分局〕
(三)规范矿山企业生产经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矿产企业生产经营综合监管,重点整治矿山企业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无证开采的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无证无照经营等问题。〔责任部门: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
(四)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严格落实《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督促矿山企业落实“边生产边修复”要求,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切实推进矿山生态修复。重点整治矿山未设立生态修复基金账户,未按基金管理制度计提和使用;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以及矿山年度修复计划实施生态修复;未按要求做好矿山环境与土地复垦监测和管护等问题。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落实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措施,严格控制矿业废水、废气、废渣(固废)、扬尘等排放;有效整治矿山生产造成的土壤、水体、空气污染问题及矿山周边的耕地污染问题;严格落实矿山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水土流失;有效处置矿山违法占用林地等问题,推动各类保护地内矿山逐步有序依法退出。〔责任部门: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
(五)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重点推进2018年以来新设矿山正式投产1年内同步建成绿色矿山,逐步推进其他在生产且可采储量3年以上的矿山,在可采储量降低至3年之前达到绿色矿山标准;鼓励引导2018年以前设立且资源储量不足三年的生产矿山参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生产管理;2023年底,完成1家矿山的绿色矿山创建工作。落实绿色矿山名录要求,加强现有绿色矿山日常管护和监管,不断提高绿色矿山建设质效,避免绿色矿山移出名录的情况。重点整治未按相关规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和已建成绿色矿山未按绿色矿山标准进行生产管理等问题。〔责任部门: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分局〕
(六)严格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和要求,重点围绕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等,整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开采,未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问题。依法应予关闭的,坚决依法关闭。〔责任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
(七)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开展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地质调查和国情调查,全面掌握我区矿产资源储量和开发潜力。加强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对低品位矿、难选冶矿、新型材料矿产资源加强综合利用,提升矿产品研发水平,完善矿产资源产业链,提高矿产品供应保障能力,保障供应链产业链安全,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重点排查资源端矿产保障供给不足、后备基础不牢,冶炼端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材料端创新能力不强、产业基础薄弱,循环利用端发展滞后等问题,整治影响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等问题。〔责任部门: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工信局、区发改委、区交通运输局、区科创中心、区应急管理局〕
三、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时间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0月底后续长期坚持,分动员部署、全面排查、集中整治、规范提升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31日以前)。制定赣州市南康区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召开全区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工作会议,对专项行动进行统一部署。各涉矿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建立保障工作机制,抽调精干人员参与。
(二)全面排查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各涉矿乡(镇、街道)要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全面排查,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同时,要对2019年以来新出让矿业权进行审批合法合规性“回头看”,全面梳理存在的问题,结合之前开展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治问题整改“回头看”排查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对已排查发现的重点问题,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置;对尚未排查的矿山,要全部实地排查到位,并对排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置。2023年4月18日前将排查结果逐级报送至区整治规范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分局)。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7月31日)。各涉矿乡(镇、街道)对排查发现的问题以及媒体披露、群众举报等重点问题,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严格按要求依法及时处理到位。该曝光的曝光,该处罚的处罚,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追究法律责任。区整治规范工作专班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
(四)规范提升阶段(8月1日至10月31日)。各涉矿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在深入整治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从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矿业权设置、矿业权出让和监管、矿山安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等方面,健全完善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各涉矿乡(镇、街道)要对照目标要求,对矿山企业整改工作进行验收,对本地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并上报区整治规范工作专班审查核实,由区整治规范工作专班组织相关部门统一抽查核实。各涉矿乡(镇、街道)总结报告于2023年10月15日前报区整治规范工作专班办公室。10月底前,区级专班对各涉矿乡(镇、街道)开展抽查,区级专班各部门根据职责提交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各涉矿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充分认识开展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从严从实抓好整治规范各项工作,以实际成效推动矿业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成立区级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工作专班,从区直相关单位抽调人员参与,统筹协调调度推进专项行动,区政府将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各涉矿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本次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三)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指导。各涉矿乡(镇、街道)是本行政区域专项行动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研究部署,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本次行动顺利开展。相关部门要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努力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四)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督促指导。区级工作专班适时对地方开展的集中整治、规范提升情况开展督促指导,建立工作联系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上情下达、信息通畅。区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按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对各涉矿乡(镇、街道)进行抽查核查,督促落实专项整治工作主体责任。对重大典型案例,将在全区进行通报曝光;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的,将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各涉矿乡(镇、街道)、区委宣传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主要任务以及好的经验做法。同时,加大违法案件公开曝光力度,释放涉矿案件严查严管信号,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附件:1.赣州市南康区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
利用专项行动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2.赣州市南康区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
利用专项行动部门职能分工
附件1
赣州市南康区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
开发利用专项行动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召集人:谭 刚 区自然资源分局局长
成 员:宋新阳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何新民 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郭 笑 区发改委副主任
郭兰辉 区财政局党组副书记
丁 峰 区科创中心副主任
古康生 区工信局副局长
陈 伟 区公安局森林分局副局长
李春晖 区自然资源分局副局长
叶 萍 区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赖华京 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刘 振 区水利局副局长
谢世泽 区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
赖伦勇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林 康 区林业分局党组成员
廖瑞斌 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副局长
专班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分局,具体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李春晖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赣州市南康区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部门职能分工
一、区委宣传部: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宣传专项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等,对重大典型案例进行公布曝光。
二、区委政法委:坚持将非法采矿问题纳入常态化扫黑除恶行业整治重点内容,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三、区发改委:负责有色矿山开发项目、黄金矿采选项目的核准,依法依规备案非金属矿山开发项目。
四、区科创中心:指导和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围绕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五、区工信局: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战略性矿产资源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推广先进技术装备,促进战略性矿产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六、区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污染环境等犯罪活动,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立案侦查,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涉黑涉恶犯罪行为。
七、区自然资源分局:作为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的牵头单位,承担专项行动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落实;全面清查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指导相关地方和矿山企业做好生态修复工作;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移交赣州市自然资源监察支队依法查处。
八、区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保护地禁采区的环境监管,负责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落实情况,加强对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九、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矿产品营业性道路运输企业资质许可,运输车辆资质审批、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负责依法指导矿产品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依法查处矿山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
十、区水利局:负责监督矿山企业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督促矿山企业在投产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参与绿色矿山评估核查、根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矿山监督管理。
十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排查矿山周边耕地是否存在非法堆放固体废弃物,影响农业生产现象;对群众反映影响耕地土壤环境突出的问题,开展耕地土壤污染评估。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和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共同督促矿山企业进行整改。
十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严厉打击非煤矿山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生产建设行为。配合自然资源、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涉嫌超层越界、不按批准矿种盗采矿产资源和违法违规储存、运输、使用民爆器材行为,发现相关违法违规线索按照规定及时移交自然资源、公安等相关部门处理。
十三、区林业分局:负责矿山用林监督管理,排查矿山矿区与各类自然保护地重叠情况和非法占用林地情况。
十四、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依职责对矿山企业监督管理,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十五、区财政局:负责按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对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计提、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