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主要有以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因未依法缴纳社保,造成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
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定期对单位社保费缴纳情况进行稽核,发现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情况,应为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全部职工,进行补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4条、86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至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至3000元的罚款,同时拒不补缴或拒不接受检查的,将面临罚款,按照欠缴数额的1至3倍罚款。
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