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可以办理助保贷款吗?
答:凡具有我省户籍、按规定参加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距离法定退休年龄8年(含)以内、到龄时符合在我省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人员(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延续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当前无力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助保贷款。
问:贷款要付利息吗?
答:符合助保贷款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助保对象”)中,属于我省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支出型贫困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生活困难的个体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困难助保对象”),领取养老金前的贷款期间利息由参保地财政据实贴息。其中,我省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支出型贫困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建档立卡贫困户由民政部门依规认定,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由扶贫部门依规认定,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由人社部门依规认定。
问:我可以贷多少钱?
答:助保贷款实行一次申请、按缴费年度放款模式。助保贷款的贷款年限和额度,由合作银行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助保对象年龄、缴费和首月养老金测算水平等确定。每年贷款额度不高于按当年全省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档次计算的缴费金额。助保对象贷款缴费期间个人缴费档次应当选择当年全省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档次。
问:助保贷款的利率怎么计算?
答:助保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困难助保对象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贷款利息由政府全额补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政府不再贴息,贷款利息由个人承担。其余助保对象贷款利息由个人自行承担。
问:贷款怎么还?
答:助保对象贷款缴费期间,应当在收到合作银行贷款后及时向税务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未按时缴费、经督促提醒仍未改正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终止其助保贷款资格。原已发放的贷款,助保对象仍应按约偿还。
助保对象自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应当按照约定配合合作银行每月从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划扣还贷。每月具体还贷金额由助保对象与合作银行商定,但扣除还贷金额后的剩余养老金应不低于当年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助保对象具备缴费或偿还能力后,可提前终止贷款发放并清偿贷款本息。提前偿还的,合作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和利率计算利息,不加收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助保对象未还清贷款前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应优先偿还贷款。困难助保对象未还清贷款前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以还清贷款的,由当地政府承担不足部分还款责任。
助保对象应当在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银行办理助保贷款。办理助保贷款后,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号码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社会保障卡遗失、损坏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维持助保贷款合作银行的金融账号。助保对象符合领取待遇条件后,应当在助保贷款办理地申领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