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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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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府办字〔2024〕3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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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施有效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区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二)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七)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

(八)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九)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二、联合惩戒措施

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具体如下:

(一)按照“谁产生、谁归集,谁归集、谁公示,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在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示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单位〕

(二)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实施行业或者职业禁入。〔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单位、区发改委〕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单位〕

(四)取消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资格。〔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五)在政府资金项目申请、财政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六)限制取得金融政策支持(如财园信贷通、家具产业信贷通、小微贷、创业贷、还贷周转金、融资租赁等)。〔责任单位:各金融产品牵头部门、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各金融机构〕

(七)限制加入“南康家具”品牌联盟或使用“南康家具”集体商标;〔责任单位:区家居产业服务中心〕

(八)在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应当参考其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对存在严重失信主体,不予颁发政府荣誉。〔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各相关部门〕

(九)限制享受政府相关资金补贴、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各相关部门〕

三、明确纳入程序及管理期限

(一)联合惩戒对象纳入程序

1.信息采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信息采集、上报对通过监督管理、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等途径,符合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采集、取证。

2.信息审核。属地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审查被纳入对象信息,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人员姓名及有效证件号码、纳入事由、纳入依据等情况。审核通过后,按照各自权限告知被纳入对象。告知、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3.复核公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复核认定。属地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按程序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加盖单位公章于每月5日前将有关材料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收集汇总后报区主要领导,并在政务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通报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管理期限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由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移出,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被列入对象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12个月,可以申请提前移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实施职业或者行业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不予提前移出。

移出期限

区应急管理局在作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通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修改有关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四、建立安全生产信用修复制度

鼓励失信惩戒对象进行信用修复,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条件的,区应急管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解除管理措施。

(一)申请条件。被列入对象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区应急管理局提出提前移出申请:

1.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

3.未再发生本通知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申请程序及内容。被列入对象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向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和申请条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区应急管理局在收到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三)修复决定。区应急管理局自受理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制作决定书并按照有关规定送达被列入对象;不予提前移出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修复例外。属地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发现被列入对象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及时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当撤销提前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名单管理期自恢复列入状态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异议处理。被列入对象对不予提前修复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联合惩戒是有效促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方法方式,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工作有效落实。

(二)依法处理。联合惩戒事关企业切身利益,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现场调查,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采集、审核、报送、移出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三)加强联动。联合惩戒工作涉及部门多、领域广,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联合惩戒发挥应有的作用。

本文件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南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具体由南康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原《赣州市南康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康府办字〔2022〕68号)废止。

附件:1.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告知书

3.南康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修复申请

附件1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

纳入事由

纳入依据

属地政府、行业主管

部门审核意见

备注

1

2

3

4

5

单位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告知书

被告知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有关人员姓名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规定,你单位因:

拟将你单位及有关人员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对此,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于接到此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单位(公章):

送达人签字:

     

被告知单位负责人签字:

  

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送达部门留存,一份交被告知单位。

附件3

南康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修复申请书

失信

主体

基本

情况

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申请

修复

信息

申请

材料

清单

本单位(本人)已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经自查,符合南康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修复规定的相关修复条件。

本单位(本人)声明,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申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