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稿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城市管理工作系列指示批示精神,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建设及赣州市“五区一体化”的相关要求,着力解决影响居住环境质量和损害人民群众健康问题,进一步规范城区秩序,全面提升城市形象和城市品位,根据南康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的《明确区域 分类管理 强化联动 稳步推进“退城进郊”联合整治工作——关于南康区“退城进郊”工作的调研视察报告》(〔2023〕25号),结合我区实际,区城管局牵头起草了《赣州市南康区中心城区“退城进郊”联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二、文稿起草过程
2023年10月27日,南康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明确区域 分类管理 强化联动 稳步推进“退城进郊”联合整治工作——关于南康区“退城进郊”工作的调研视察报告》(〔2023〕25号),我局立即组织学习,并牵头起草了《赣州市南康区中心城区“退城进郊”联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相关征求意见函。分别于2023年11月8日、2023年12月5日先后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2024年1月12日最后一次向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17个相关单位(特别是区司法局)征求了意见,收到无修改意见17条和修改意见5条(详细情况见附件),在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按程序印发实施。
三、文稿主要内容
(一)整治目标:切实解决城区内“活禽宰杀、交易”“废品收购站”“加工类小作坊”“榨油厂”等行业交易场所条件简陋、布局不合理、排污设施不齐全、消防安全隐患多、环境卫生脏乱差、食品安全难监管等突出问题,破除长期遗留的相对落后的市场习惯,做到一年内基本出成效、两年内全面完成,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南康城区环境质量从大街到小巷全面提升,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整治范围:东至105国道、文峰大道,南至泰康西大道、金赣西大道、和谐大道、南山大道、幸福路、天马山大道辅路(包括南康第四小学及其安置点),西至赣南大道(包括恒大江湾)、滨江大道、陈赞贤大道(包括南康中学北校区),北至桐木路、机场连接线、滨江大道、赣南大道、向阳大道及蓉江河沿线合围的区域。
(三)整治措施:
1.活禽宰杀、交易,一是加快场所建设,二是宣传发动造势,三是全区统一行动,四是开展联合执法。
2.废品收购站,一是建好废品收储网格,二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三是规范管理,杜绝反弹。
3.加工类小作坊,一是排查摸清底数,二是强化监督检查。
4.榨油厂,一是关停取缔一批,二是停止办理一批,三是引导疏通一批。
(四)整治步骤:“退城进郊”联合整治工作时间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3月底并长期坚持,分为调查摸底、宣传发动、清理整治、建设规范和巩固提升五个阶段。
(五)工作要求: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二是明确职责,密切配合;三是条块结合,有序推进;四是统筹资金,保障经费;五是加强督查,确保实效。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已咨询区司法局,区司法局表示该文稿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需要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文稿中涉及资金类内容已提前征求区财政局意见,同意由区财政局从2023年市政设施完善项目2500万一般债券资金中安排20万元用于联合整治工作中工作宣传、标识标牌建设等。
附件:赣州市南康区中心城区“退城进郊”联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3月6日
附件
赣州市南康区中心城区“退城进郊”联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修改意见 |
是否采纳 |
1 |
蓉江街办 |
无修改意见 |
|
2 |
东山街办 |
无修改意见 |
|
3 |
南水街办 |
无修改意见 |
|
4 |
龙岭镇 |
无修改意见 |
|
5 |
镜坝镇 |
无修改意见 |
|
6 |
区委宣传部 |
建议增加网络应急指挥中心作为成员单位之一,负责全区网络舆情监测 |
是 |
7 |
区委信访局 |
无修改意见 |
|
8 |
区市场监管局 |
无修改意见 |
|
9 |
区卫健委 |
1、建议将第11页在“八、部门职责”中“区卫健委:负责禽流感等相关疫病的疫情监测和控制;负责指导活禽集中交易及宰杀市场监管单位和经营户做好清洗、消毒、休市等工作;”修改成“区卫健委:负责协助区农业农村局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负责指导活禽集中交易及宰杀市场监管单位和举办单位做好清洗、消毒、休市等工作。”。 2、建议将第13页中部门职责的区市场监管事务中心:负责对城区内农贸市场的活禽宰杀交易行为进行处理;负责对活禽集中宰杀交易市场的日常监管。修改为:“区市场监管事务中心:负责对城区内农贸市场的活禽交易宰杀行为进行处理;负责对活禽集中交易宰杀市场的日常监管,督促活禽集中交易及宰杀市场经营户做好清洗、消毒、休市等工作。” 理由: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各条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是农业农村部门,其中包括动物疫病的疫情监测和控制及活禽集中交易及宰杀市场监管单位和经营户的清洗、消毒、休市等,区卫健委及相关部门从旁协助。 |
是 |
10 |
区农业农村局 |
无修改意见 |
|
11 |
区生态环境局 |
无修改意见 |
|
12 |
区应急管理局 |
无修改意见 |
|
13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无修改意见 |
|
14 |
区商务局 |
1.建议将方案第八点部门职责中区商务局“负责对备案手续进行核查”删除。理由如下:根据《关于深入推进我省“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赣工商办(2018)23号文件精神,只需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就自动完成再生资源备案登记,且再生资源备案证书已作废,不需要在商务部门备案登记。 2.建议将方案第八点部门职责中区商务局“对未进行备案的废品收购站,进行依法查处”修改为由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负责。理由如下:根据《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第七点,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负责查处再生资源回收等商务领域的违法行为 |
是 |
15 |
区公安局 |
无修改意见 |
|
16 |
区财政局 |
第九大点“经费保障”第一小点“工作经费保障”:“由区财政局给予联合整治工作20万元经费保障,列支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建设,主要用于工作宣传、标识标牌建设等。”建议修改为“由区财政局从2023年市政设施完善项目2500万一般债券资金中安排20万元用于联合整治工作中工作宣传、标识标牌建设等” |
是 |
17 |
区司法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但是文件中关于废品收购站、加工类小作坊、榨油厂均提到了要按照“主次干道严格禁止,背街小巷依法规范”的要求,我局认为,如果没有相关上位法依据,则不能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可以修改为“主次干道不提倡,背街小巷依法规范”。 |
是 |
18 |
区融媒体中心 |
无修改意见 |
|
19 |
区市场监管事务中心 |
无修改意见 |
|
20 |
区供销社 |
无修改意见 |
|
21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无修改意见 |
|
22 |
区公安交管大队 |
无修改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