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赣州市南康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解读文件
区人社局
一、出台背景
我区于2013年出台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并一直沿用至今。2023年12月,赣州市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要求出台了《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3〕100号)。赣州市新政出台后要求各县(市、区)在赣州市新政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为进一步保障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区人社局参照省、市文件,在我区现有政策(康办字〔2013〕98号)的基础上,制定了赣州市南康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3.《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 )
5.《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56号 )
6.《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
7.《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3〕100号)
三、目标任务
为完成上级工作部署,将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尽快统一到省市政策框架下,将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资金纳入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六个章节,分别是总则、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的条件及程序、选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补贴办法、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补贴办法、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附则,共三十二条政策措施。
五、涉及范围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因区级以上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以户为单位完全失去耕地,在被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年满16周岁(含)的在册农业人口。
六、惠民利民举措
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保缴费,逐年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直至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逐年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直至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已领取退休待遇的可一次性享受),补贴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
七、新旧政策差异
1.称呼方式不同。新政策沿用现有政策“以户为单位完全失去耕地”为标准对年满16周岁的农户家庭成员认定为被征地农民,但由“完全失地农民”改称为“被征地农民”。
2.参保方式不同。现有政策要求被征地农民必须以户为单位选择险种,同一户只允许勾选同一个险种,参保后享受参保缴费补贴或生活补贴;新政策允许被征地农民以个人为单位选择险种,同一户家庭成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不同险种进行参保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3.补贴方式不同。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现有政策是在待遇支付阶段,即在其年满60周岁后,给予养老生活补贴;新政策是在参保缴费阶段,即在其未满60周岁前,逐年将参保缴费补贴划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期限为15年。
4.补贴年限不同。对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现有政策和新政策都是在参保缴费阶段给予参保缴费补贴,但现有政策是补贴不超过10年,新政策是不超过15年。
八、特色亮点
《实施细则》在参保方式上对被征地农民选择险种放宽了要求,允许被征地农民以个人为单位选择险种,同一户家庭成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不同险种进行参保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进一步保障了我区被征地农民选择权利;在补贴方式和补贴年限上与省市政策衔接一致,将补贴资金纳入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既提高了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又确保了社保基金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九、注意事项
综合考虑我区实际状况,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认定的完全失地农民,继续按康办字〔2013〕98号文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参保缴费及补贴办法不作调整;本细则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根据本细则规定参保缴费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本辖区被征地农民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和参保工作平稳推进。
政策咨询渠道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
联系电话:0797-66050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