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我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和《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等文件精神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研究拟定了《赣州市南康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三、适用范围
南康区实际管辖(即不含划入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凤岗镇、三江镇全域,唐江镇章良村、村尾村、横江村3个村,太窝镇太窝村、洋田村、龙潭村、高山村、范塘村、中边村6个村)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主要内容
《方案》共分七部分:分别对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及职责、补偿安置原则、征收土地程序、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法律责任、其他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方案》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为南康区实际管辖区域内;二是明确了集体土地征收主体;三是明确了集体土地依法征收有关程序;四是调整并明确了集体土地征收、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果树、茶树等青苗、坟墓迁移补偿、奖励标准;五是明确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式。
五、需要说明注意事项
1.因《方案》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自本文件印发起,《关于印发赣州市南康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试行)的通知》(康府办字〔2017〕20号)同时废止。
2.根据南康实际,果树、茶树等青苗补偿标准未按树龄补偿,延用挂果与未挂果标准补偿,补偿标准参照《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做适当调整;坟墓迁移补偿、奖励标准增加祖坟补偿、奖励项目。
六、政策咨询渠道
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南康分局
联系电话:0797-66126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