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1.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具有南康区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南康区户籍、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和特困人员中的失能老年人。
2.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上述两项补贴。已经发放的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与本细则规定的两项补贴不冲抵,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按规定叠加申领。
3.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特困人员中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分别1300元、320元。
4.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老年人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按标准直接拨付给所属的供养服务机构。
二、自理能力评估程序
1.申请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需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填写《赣州市南康区自理能力评估申请表》,由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申请人携带《赣州市南康区自理能力评估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与失能相关的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残疾证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规定的时间至区中医院进行评估,取得《自理能力评估报告》。
2.年龄在60-79周岁的,经评估确认为部分失能且已享受护理补贴的老人,从2019年起,每两年需评估复核一次。
3.年龄在60-79周岁的,经评估确认为失能且已享受护理补贴的老人(不含60周岁以上部分失能老人),以及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经评估为失能、部分失能且已享受护理补贴的老人,采用备案的形式,不需评估复核,但有证据证明评估结果有错误的除外。
4.区民政局委托区中医院为自理能力评估机构。评估鉴定费用为每人每次100元,由区财政承担。评估地点为区中医院评估窗口或医疗技术人员上门评估。
5.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在拿到评估报告之后10天内,可到乡(镇、街道)民政所提出申请复评。乡(镇、街道)民政所将名单报区民政局,由区卫健委牵头组织医疗专家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复评。
三、申领程序
1.申请。申请老年人补贴需填写《赣州市南康区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3),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两份(带原件备查),申请护理补贴的居民还需提供赣州市南康区中医院出具的《自理能力评估报告》(附件2)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初审。乡(镇、街道)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多种形式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同意”意见,同时将申报资料报区民政局审批。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区民政局接到申请初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由乡(镇、街道)将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7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其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或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并告知原因。补贴资格审批合格的老年人自批准当月计发补贴。
附:1.《赣州市南康区自理能力评估申请表》
2.《赣州市南康区中医院自理能力评估报告》
3.《赣州市南康区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
附件1:
赣州市南康区自理能力评估申请表
户籍地址: 乡(镇、街道) 村(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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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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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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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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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寸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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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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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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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类别 |
□新申请 □复核 |
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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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或联系人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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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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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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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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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方式 |
□独居 □与配偶居住 □与子女同住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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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愿申请自理能力评估鉴定,身体健康状况为:
本人或家属承诺以上情况属实,愿承担相关责任,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申请人或家属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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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经办人: 村(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经办人: 分管领导: 乡(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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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此表一式两份,乡镇、医院各存一份;
2.此表须附上申请人的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与失能相关的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残疾证等资料的复印件。需评估的老人,携带此表及上述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赣州市南康区中医院失能老人评估窗口进行评估。
附件2:
赣州市南康区中医院自理能力评估报告
被评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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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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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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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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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指标 |
可自主完成 |
不能自主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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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食 |
使用餐具(包括筷子、勺子、叉子等)将食物送入口中、对碗(碟)的把持、完成咀嚼、吞咽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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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衣 |
穿脱衣服、系扣子、拉拉链,穿脱鞋袜、系鞋带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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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床 |
无需协助独立上下床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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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厕 |
去厕所、解开衣裤、擦净、整理衣裤、冲水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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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 |
室内站立、转移、行走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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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澡 |
洗头、梳头、洗脸、刷牙、剃须、洗澡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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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统计 |
可自主完成( )项 不能自主完成(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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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标准 |
有4-6项指标不能达到的,为失能;有1-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为部分失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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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论 |
部分失能 ( ) 失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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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情况 说明 |
1、无特殊情况 2、有认知症/痴呆、精神疾病者,在原有能力级别上提高一个等级 3、处于昏迷状态者,直接评定为失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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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员签名 、 、 日期 年 月 日
(评估机构盖章)
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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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评估报告由评估专家填写;
2.评估结论需两位专家和申请人共同签名并加盖评估医院公章;
3.此评估报告一式两份,评估单位与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附件3:
赣州市南康区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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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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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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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类别 |
城镇( ) 农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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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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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等级 |
1.失能( ) 2.部分失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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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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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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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类型 |
1.低保家庭( ) 2.特困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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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领取残疾人护理补贴 |
1.是( ) 2.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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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类型 |
1.养老服务补贴( ) 2.护理补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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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组织机构代为申请 |
姓 名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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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组织机构可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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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补贴对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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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卡通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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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卡通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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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赣州市南康区 乡(镇、街道) 村(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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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赣州市南康区 乡(镇、街道) 村(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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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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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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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一式两份,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各存一份;
2.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组织机构代为申请一栏填写个人姓名或组织机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