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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关于印发《赣州市南康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设项目林地流转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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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下载:康府办函〔2024〕45号 关于印发《赣州市南康区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地流转及林木收储方案》的通知


202445

关于印发《赣州市南康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

改革建设项目林地流转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有关单位:

赣州市南康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设项目林地流转方案》已经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南康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设项目林地流转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设走深走实,做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项目建设林地流转工作,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林权流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群众参与。

(二)坚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乡村振兴相结合,促进产业发展、农民增收相结合。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自愿。

(四)坚持集中连片,有利于规模经营。

二、林权流转收储主体、对象

(一)流转收储主体:赣州市南康区生态公益林场。

(二)委托实施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流转担保主体:赣州市南康区乡投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南康区旅投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流转对象:林地的流转对象为集体林地的经营权;项目流转林地以商品林为主,及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银行省分行审核同意的规划范围内国家或省级公益林、天然林林地生态红线范围内以及产权不明晰的、已依法查封、冻结的、已用于抵押的、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或存在其他争议的地块,在没有确权或调处好之前,暂缓纳入。

三、林权流转流程

流转双方向乡(镇、街道)林业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提供申请人身份、资格证明及林权权利证明材料

组集体的:提供组集体法人代表身份资格证明、通过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表决会议记录;林权属共有的:提供共有人意见书;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交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乡(镇、街道)林业服务岗初审相关材料

符合流转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面签、签订流转合同(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至赣州市南康区生态公益林场。

区林业分局审核。

林权基本情况权属公告7日无异议

)提交不动产登记一体化服务窗口办证。

)缮证、颁证。

)材料归档。

四、林权流转年限

首次流转和再次流转的林地流转期限不低于40年,截止日期不超过2076年12月31日。

五、林权流转指导价格

一般林地符合收储条件的林地,根据交通、立地条件不同,流转费标准:20-50元/亩/年。但不得高于50元/亩/年标准。支付方式:属于国储林项目范围内的40年一次付清;属于非国储林项目范围内的5年或10年一付,价格每5年递增3%         

公益林、天然林林地。按10元/亩/年收储,林业补贴资金发放至原权利人。

流转收储林地上的林木处理

合同签订后,由林农、林企依法自行处理林地上的林木,林木采伐指标由区林业分局统筹保障。

六、林权流转分解要求

(一)流转林地调查分户。技术员在进行林地区划调查分户时,必须有乡(镇、街道)干部村委会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和相关林权人在场,国有与集体联营林地必须有赣州市南康区生态公益林场或者村委会负责人在场,现场调查材料需有参与人员签字确认。

(二)流转林地面积调查。采用最新遥感影像1:10000地形图为工作底图,根据林权所有者依据权证载明的四至界址现场指认界限给区划调查技术人员进行定点测绘,测算出流转林地范围和面积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林流转工作在南康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统一指挥、协调、调度下开展各项工作,流转中未尽事宜由工作专班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二)坚持公平公正林业勘查设计队工作人员在进行现场区划调查和森林资产评估过程中,一定要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实事求是,严格按技术规程独自完成调查工作;严禁徇私舞弊,一经发现,除实施批评教育和取消本次调查评估资格外,之前有关的一切调查费用皆由林业勘查设计队自己承担。其他现场参与指界认定等人员也不得以任何理由示意林业勘查设计队工作人员违规操作。

(三)加强安全教育。一切参与外业区划调查的工作人员都要有安全意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工作。涉及有矛盾纠纷的收储山场要谨慎行事,现场无法解决的,暂缓区划调查。

(四)加强保密工作。由林业勘查设计队区划调查形成的林地收储成果资料要实行保密管理,资料内容不得外泄和随意改。

(五)加强后勤保障。外业区划调查所需的交通工具、工作人员食宿等皆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安排(林业勘查设计队人员自行处理)。

八、其他事项

(一)林权流转,林地所有权仍为原林权单位所有,林地使用权(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归收储单位。

(二)林权流转后,相关权利变更登记到收储单位,原林权单位有义务配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三)根据《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完成后进行资产评估。非集体所有的林权流转,经业主同意后进行林木资产评估。

(四)收储单位在收储期内开展经营活动从事的林区道路、防火隔离带、临时管理用房建设,林地所有权单位和林地承包户不得干涉,收储单位不再给予任何补偿费。在收储期内如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占用林地,土地补偿费用扣出已付林地租金(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租金)补给收储单位,剩余部分补给原林权单位,林木补偿费则直接补偿收储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