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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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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下载:〔2025〕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

20252

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属、驻单位

江西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251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工作

(一)确定审查机构。区政府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区司法局承担,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要明确具体承担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机构(有法制机构的一般由本单位法制机构承担),确保合法性审查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充实到合法性审查岗位,使合法性审查人员的配置与审查任务相适应。除法定情形外,初次从事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人员,一般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尚不具备条件的,充分发挥外聘法律顾问作用)。

(二)明确审查范围。规定明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是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的事项,并逐步拓展到其他行政涉法事务,实现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全面覆盖。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如工作方案、请示、会议纪要等确有必要审查的,也可以纳入合法性审查事项范围。要坚持“应审尽审”原则,杜绝借用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规避合法性审查等不当做法。

(三)严格审查程序。合法性审查是作出审查事项决定之前的必经程序对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采纳,未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及时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提请集体讨论时说明理由。要坚持合法性审查“三不”原则,审查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不得作出决定、不得对外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查事项应当先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公平竞争规定的,不得提交合法性审查。

(四)夯实审查责任。对拟以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名义作出的审查事项、经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作出的审查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区人民政府研究讨论的事项严格落实双重审查机制,事项承办单位是具体执行部门,对法律把关承担首要责任及主体责任,区司法局承担审查责任,在报送司法局审查时必须附本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主要由法律顾问承办的,可以用法律顾问意见代替;由本单位合法性审查人员主导法律顾问只是参与的,可以在吸纳法律顾问意见后出具本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属于各单位自行研究决策的事项由各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区司法局可以进行指导。

确保审查质量。审查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坚决杜绝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对审查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各部门规章制度、行业规范等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于一些需要区政府研究讨论的合同、项目等事项,承办单位在前期工作中可以要求本单位法律顾问提前介入,在充分了解事项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成熟的法律审查意见。

)落实审查保障。要严格按照《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的内容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审查时间保障,其他事项需要审查机构审查的,一般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涉及区政府研究的事项情况紧急需要当日出具审查意见需按照区司法局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事项承办单位对提交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司法局收到审查材料后,认为审查材料不完备、不规范,要求补正的,起草、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按照时间要求提交补正材料,审查时间自提交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司法局可以不予审查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合法性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把合法性审查工作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抓手,强化审查工作力量,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扎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二)加强学习宣传。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将《规定》纳入学法议题和普法年度工作计划,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机关工作人员重点学,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营造《规定》宣传贯彻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责任落实对于涉及区政府研究讨论的事项,区司法局要对各单位前置合法性审查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定期梳理,如发现经过前置审查后,文稿、合同等仍存在明显纰漏、重大法律风险的,要专门向承办单位反馈,并报区政府,同时建议事项承办单位对不称职的法律顾问予以解聘。因审查不到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202512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