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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府办字〔2025〕19号 关于印发《赣州市南康区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康府办字〔2025〕19号
关于印发《赣州市南康区县级成品粮油储备
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赣州市南康区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南康区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县级成品粮油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常储常新、调运高效,切实发挥应急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做好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康区县级成品粮油,是指区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储备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储存品种为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的大米和食用植物油。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动用权在区人民政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县级成品粮油的行政管理,区财政局、农发行南康支行分别负责综合补贴拨补和信贷资金的安排,并按照各自职责对县级成品粮油运作实施监管。承储企业负责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储存和管理,对本企业承储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三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是政府储备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落实政府全部粮权,不得以购买县级成品粮油优先动用权,或者购买部分粮权等变通方式落实。
第二章 采 购
第四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入库计划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关于切实加强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1〕10号)确定的储备任务,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南康支行等部门协商制定,下达执行计划,计划一经下达,承储企业应严格遵照执行,如期如数购入。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将承储计划分包、外包给其他企业。
第五条 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质量管控。采购入库的县级成品粮油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指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建立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对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的县级成品粮油不得入库。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应当在保质期内销售出库,并按要求进行质量检验,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过期粮油流入口粮市场。
第六条 县级成品粮油购入资金的供应和管理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也可由承储企业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第三章 储 存
第七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县级成品粮油各项管理制度。
第八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应当专仓(罐)或在专门的封闭、隔离区域储存,并在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粮权公示牌,不得与其它性质粮油混存,不得随意变更储存仓(罐)。相关区域设置24小时在线视频监控设备,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关闭摄像头或改变摄像头位置。县级成品粮油必须以包装形式或专罐单独存放,储备仓房(罐)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县级成品粮油库要配备隔热降温和防潮通风等设施。不准使用禁用的化学药剂对空仓(罐)或成品粮进行处理。
第九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县级成品粮油储藏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发生坏粮事故。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轮入政府储备县级成品粮油核查制度,加强对轮入县级成品粮油采购合同、转账票据、质量检验单等相关材料的核查,做到信息可查询、可追溯。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按时上报各类业务报表,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实相符。对依托加工企业、购销企业协助轮换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承储企业与相关企业签订政府县级成品粮油储备代购代销协议,可约定轮入的县级成品粮油运到指定仓(罐)即所有权转移至同级政府。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储存的县级成品粮油的质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保证成品储备粮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
第四章 轮 换
第十二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轮换要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
第十三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库存实行滚动轮换和动态管理,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推陈储新、均衡有序、降低费用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自行适时轮换。对采取先进后出方式轮换的,区农业农村局应当明确待轮出粮食在仓最长时限,督促承储企业将性质改变后的粮油及时从政府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储存区域中移出。
第十四条 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实物库存在任何时点均不得低于承储计划量。当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等特定时期,由区农业农村局下达停止轮出的通知。
第五章 动 用
第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粮油市场价格和供应动态的监测,不断健全和完善粮油市场供应预警预报制度,准确把握和预测粮油市场变化趋势,适时提出县级成品粮油动用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在我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重大自然灾害引起的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等情况下,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县级成品粮油。
第十七条 县级成品粮油动用由区农业农村局具体组织实施。下达动用计划后,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接到县级成品粮油动用指令时,应及时组织成品粮油的运输车辆和人力,承担运输任务,制定保障措施,确保动用“调得动、出得快、用得上”。因执行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动用指令所产生的运输费、上下车力资等相关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第六章 补 贴
第十九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保管费实行年度综合定额补贴,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利息、轮换费用和轮换价差由区财政按规定核拨。
第二十条 县级成品粮油年度补贴标准,按其储备量实施综合定额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县级成品粮油综合定额补贴由区财政实行按季核拨,年终结算。综合定额补贴、利息、轮换费用和轮换价差由承储企业每季终了后,如实填报南康区县级成品粮油补贴申报表,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及时拨补。
第七章 监 管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各项管理制度,按规定上报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收支存、质量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建立完善对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重点检查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是否到位、质量是否良好、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用其他粮食冒名顶替,是否因违规抵押或债务纠纷造成粮食权属争议等。加强信息化监管技术运用,通过视频监控不定期开展对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库存巡查,及时发现库存异常变化情况,并指导承储企业建立和落实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库存定期盘点制度。
第二十四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接受区人民政府的监督。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及农发行南康支行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区本级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不定期开展检查,进一步完善保供预案,确保我区粮食供应安全。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出现仓储设施不符合储粮要求、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产生重大经济纠纷等可能影响储粮安全情况的,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运行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区政府办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及农发行南康支行共同负责。《关于印发<赣州市南康区县级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康府办字〔2022〕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