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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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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结合实际,编制《赣州市南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南康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www.nkjx.gov.cn)上查阅或下载《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基本栏目公开范围

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九类:

1.概况信息。包括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简历、分工和重要活动、讲话。

2.法规文件。包括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

3.工作动态。包括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务公告、公示。

4.财经信息。包括财政预决算及审计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招商引资情况。

5.公共服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有关面向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息。

6.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除上述5类信息以外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专题栏目公开范围

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两类: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事项。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退役军人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优抚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等。

2.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抚恤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南康区人民政府网www.nkjx.gov.cn)、在主要办公场所公开(南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797-6618365,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芙蓉大道44号6楼)以及依法指定的其他场所公开等形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四)公开时限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概况信息、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公共服务等信息长期留存外,其他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不超过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查阅。

属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公示如下:

受理机构: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芙蓉大道446楼 

邮政编码:341400

联系电话:0797-6618365

电子邮箱:nkqtyjrswj@163.com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二)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南康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南康区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南康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链接地址:http://www.nkjx.gov.cn/nkqxxgk/ysqgk/ysqgk.shtml)。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南康区芙蓉大道44号6楼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2.申请处理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受理的,应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于要件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公开和信息化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依法不属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收费标准: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5.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区政府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