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鹏鹏同志并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赣州市南康区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经区审计委员会批准,赣州市南康区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赣州市南康区派出审计组,自2024年7月1日起,对何鹏鹏同志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重大事项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延伸审计有关单位。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何鹏鹏同志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赣州市南康区委员会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审计组组长:谢如
审计组成员:李日红(中共党员) 郑希翔
附件:1.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
2.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3.江西省审计厅文明审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