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南康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报请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对吴隆洋(驾驶证号:362126********1158)交通违法作出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赣公交行罚决字[2025]3607002900332765号)。违法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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