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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赣州市南康区中医院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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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赣州市南康区中医院

你单位委托赣州首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赣州市南康区中医院空调系统、新风系统、分户计费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SH2021-NK-G003)于2021年9月15日进行了开标。根据招标投标专项治理检查工作小组2022年8月审查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制造商实力:所投多联机制造商获批组建制冷设备类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得4分,获批组建制冷设备类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得1分;本项最多得4分,凭所能获批组建的最高级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记分,同一级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不重复计分”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款之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