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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朱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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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朱辉亮)

本人因保管不善,将赣(2022)南康区不动产证明第000443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朱辉亮

202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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