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黄梅芳)
本人(单位)因保管不善,将赣(2025)南康区不动产权第0050720号不动产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黄梅芳
2025年11月24日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黄梅芳)
本人(单位)因保管不善,将赣(2025)南康区不动产权第0050720号不动产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黄梅芳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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