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水罚决〔2025〕04号
当事人:刘罗
住址: 南康区龙岭镇汽车城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对你(单位) 涉嫌非法采伐护堤护岸林木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于2025年3月27日,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十八塘乡樟江湾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伐护堤护岸林木。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1、调查笔录;2、相关卷宗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4554.84(肆仟伍佰伍拾肆元捌角肆分)。
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3607 0325 0007 7331 3580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江西农商银行、江西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 内向 南康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赣州市南康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
2025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