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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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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水罚决202503

当事人:赣州市南康区隆木乡升东水电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43948

电话:139******60     

住址:赣州市南康区隆木乡瑞坑村  

根据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2025 4 30 对你(单位)  涉嫌非法取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18年5月至2025年4月8日,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隆木乡瑞坑村取用地表水用于发电。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有关事实1、调查笔录;2、相关卷宗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0.00(贰万)元整;

   2、追缴水资源费¥5304.37(伍仟叁佰零肆元叁角柒分)

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3607 0325 0007 7331 3484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江西农商银行、江西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南康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赣州市南康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

                             202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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