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水罚决〔2025〕03号
当事人:赣州市南康区隆木乡升东水电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43948
电话:139******60
住址: 赣州市南康区隆木乡瑞坑村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对你(单位) 涉嫌非法取水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于2018年5月至2025年4月8日,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隆木乡瑞坑村取用地表水用于发电。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1、调查笔录;2、相关卷宗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0.00(贰万)元整;
2、追缴水资源费¥5304.37(伍仟叁佰零肆元叁角柒分);
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3607 0325 0007 7331 3484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江西农商银行、江西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 内向 南康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赣州市南康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
2025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