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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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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水罚决202505

当事人:焦作市黄河华龙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5090J

电话:0391-****812

住址:焦作市建设中路16号

根据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2025 8 28 对你(单位)  非法转让、分包高标准农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1年度,因涉嫌非法转让、分包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2021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五标段),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的规定有关事实1、调查笔录;2、相关卷宗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79840.00(拾柒万玖仟捌佰肆拾元)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350000.00(叁拾伍万)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36070325 0007 7492 2812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江西农商银行、江西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南康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赣州市南康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

                             2025924

注:本文书一式2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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