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水罚决〔2025〕05号
当事人:焦作市黄河华龙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5090J
电话:0391-****812
住址: 焦作市建设中路16号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对你(单位) 非法转让、分包高标准农田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1年度,因涉嫌非法转让、分包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2021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五标段),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1、调查笔录;2、相关卷宗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79840.00(拾柒万玖仟捌佰肆拾元)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350000.00(叁拾伍万)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码3607 0325 0007 7492 2812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江西农商银行、江西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 内向 南康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赣州市南康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南康区水利局
2025年9月24日
注:本文书一式2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