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道路营运车辆定期审验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运客货字〔2019〕17 号)第八项规定“年度审验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应在有效期内。营运车辆逾期 6 个月未参加年度审验的,应按照《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车辆《道路运输证》,并向社会公告。被依法注销车辆营运证的,应按新增营运车辆程序配发《道路运输证》”,现将南康区营运车辆逾期 6 个月未参加年度审验注销车辆《道路运输证》名单向社会公告。
营运车辆逾期 6 个月未参加年度审验注销车辆《道路运输证》名单
赣州市南康区交通运输局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