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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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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区工作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建议,请于412日(周五前将有关修改建议反馈至区应急管理局(邮箱:nkan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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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实施有效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1.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或1年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1年内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的;

3.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

4.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或经营许可证被暂扣、吊销期间,擅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5.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后,被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6.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

7.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作出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的;

8.依法应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投保的;

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即投入建设、生产和使用,经相关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的;

10.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11.矿山企业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12.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联合惩戒措施

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具体如下:

(一)在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

(二)加强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1.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2.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4.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5.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

6.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三)暂停审批其新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四)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五)限制取得金融政策支持(如财园信贷通、家具产业信贷通、小微贷、创业贷、还贷周转金、融资租赁等);(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南康支行、赣州银保监分局南康监管组、各金融机构)

(六)限制加入“南康家具”品牌联盟或使用“南康家具”集体商标;(责任单位:区家居产业服务中心)

(七)将有关信息通报至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区金融服务中心)

(八)在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应当参考其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颁发政府荣誉;(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各相关部门)

(九)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将单位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十)限期其申报市以上名牌产品资格、知名商号和省、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资格;(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十一)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二)限制享受政府相关资金补贴、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各相关部门)

三、明确纳入程序及管理期限

(一)失信惩戒对象纳入程序

1.信息采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信息采集、上报对通过监督管理、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等途径,符合纳入安全生产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采集、取证。

2.信息审核。属地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审查被纳入对象信息,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人员姓名及有效证件号码、纳入事由、纳入依据等情况。审核通过后,按照各自权限告知被纳入对象。告知、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参照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3.复核公示。全生产主体失信名单由区安委办负责复核认定。属地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全生产主体失信名单,按程序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加盖单位公章于每月5日前将有关材料区安委办,区安委办收集汇总后报区主要领导,并在政务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通报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管理期限

安全生产领域失信主体名单自公布之日起计算管理期限为1年。管理期限届满前,满足有关条件的,可按照本方案规定的程序,提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四、建立安全生产信用修复制度

鼓励失信惩戒对象进行信用修复,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条件的,区安委办应当将其移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主体名单

(一)申请条件。列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主体名单届满前3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区安委办提出提前修复申请:

1.已经纠正失信行为,落实整改要求,并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

3.未再发生本通知规定的失信行为;

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提前移出的。

(二)申请程序及内容。区安委办应当在收到提前修复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实,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修复决定。区安委办作出准予提前修复的决定作出不予提前修复决定的,应当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修复的例外。属地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发现被列入对象申请提前修复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及时报区安委办,区安委办应当撤销提前修复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名单管理期自恢复列入状态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异议处理。被列入对象对不予提前修复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联合惩戒是有效促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方法方式,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工作有落实。

 (二)依法处理。联合惩戒事关企业切身利益,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现场调查,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采集、审核、报送、移出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三)加强联动。联合惩戒工作涉及部门多、领域广,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确保联合惩戒发挥应有的作用。

附件:1.安全生产领域失信主体名单

2.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告知书

3.南康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修复申请


附件1

安全生产领域失信主体名单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

纳入事由

纳入依据

属地政府、行业主管

部门审核意见

备注

1

2

3

4

5

单位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告知书

被告知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有关人员姓名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江西

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规定,你单位因:

拟将你单位及有关人员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12个月,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对此,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于接到此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单位(公章):

送达人签字:

     

被告知单位负责人签字:

  

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送达部门留存,一份交被告知单位。

附件3

南康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修复申请书

失信

主体

基本

情况

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申请

修复

信息

申请

材料

清单

本单位(本人)已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经自查,符合南康区安全生产领域 信用修复规定的相关修复条件。

本单位(本人)声明,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申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