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
单位: 赣州市南康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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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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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在10%以下的。 2.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10%以下的。 3.统计调查对象非因自身原因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加强业务指导和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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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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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一年内不超过2次,但能及时改正,并在补报期间成功报送且未影响到统计数据最终汇总的,不予处罚。 2.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已影响到统计数据汇总,但属于初次违法,并能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3.统计调查对象非因自身原因而迟报统计资料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加强业务指导和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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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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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但能及时改正,且能提供填报统计报表所需的原始记录和凭证、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不予处罚。 2.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且未能完整提供填报统计报表所需原始记录和凭证、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但属于初次违法,并能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3.统计调查对象非因自身原因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加强业务指导和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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