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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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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

单位:  赣州市南康区统计局

序号

违法行为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一)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在10%以下的

2.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10%以下的

3.统计调查对象非因自身原因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业务指导和现场检查

2

(二)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一年内不超过2次,但能及时改正,并在补报期间成功报送且未影响到统计数据最终汇总的,不予处罚。

2.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已影响到统计数据汇总,但属于初次违法,并能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3.统计调查对象非因自身原因而迟报统计资料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业务指导和现场检查

3

(三)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但能及时改正,且能提供填报统计报表所需的原始记录和凭证、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不予处罚。

2.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且未能完整提供填报统计报表所需原始记录和凭证、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但属于初次违法,并能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3.统计调查对象非因自身原因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业务指导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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