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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项目告知承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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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赣州市南康区城管局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公示。


                                                                  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管理局

                                                                      2021年9月7日 






行政审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加快落实省政府“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您办理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事项的                         证明材料可以申请告知承诺,本单位就相关行政审批证明事项告知制的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根据以上规定申请人办理本事项应向本单位提交                                     证明材料,该证明内容为:                                                                                                                                  

二、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对该证明材料采用书面承诺替代,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三、本单位将依法采取内部核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予以核实。在核查或者有权机关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的,本单位将依法撤销有关行政审批决定,由申请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对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申请人,本单位将申请人列入虚假承诺黑名单,该申请人以后来本单位申请许可不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五、对已经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单位存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地址:南康区市民服务中心四楼城管窗口

联系方式:6623303

监督(投诉)电话:6795395

南康区城市管理局   

年    月    日   

(自此以下部分为承诺人填写内容,要求填写内容真实、准确)

申请单位名称:             

承诺人(姓名):

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南康区城市管理局:

本人对申请涉及的行政许可证明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所承诺的内容真实、准确,符合法定要求;

2、对上述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并理解,承诺已经达到被告知的行政审批                         证明事项所要求的条件、标准,履行上述被告知的义务。

3、若本人承诺不实或者有违反以上承诺内容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4、本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承诺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二、审批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四、许可条件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⑴配有机械清扫车、高压冲洗车、洒水车等机械化作业车辆及相应的作业设备和工具,机械清扫能力不低于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
⑵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和安全警示功能,并安装有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配有与垃圾收集量相当的全密闭垃圾收集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运输功能;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⑶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⑷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⑸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⑴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⑵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处置设施的设计、建设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通过相关验收;
⑶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⑷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⑸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⑹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⑺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五、受理材料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表》
2、与市、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协议和相关中标文件
3、企业人事财务、安全生产、质量技术、机械设备等管理制度
4、相关环卫机械、设备、车辆清单、照片及其所有权的证明;作业车辆安装行驶和作业记录仪相关证明
5、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密闭运输和分类收集相关证明
6、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企业现有人员名册(包括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信息)
7、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的证明材料
8、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窗口受理—资料审查—核发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窗口发件
七、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办事窗口:南康区蓉江东路市民服务中心四楼城管窗口
电话:0797—6623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