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管理局
2021年9月7日
行政审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加快落实省政府“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您办理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事项的 证明材料可以申请告知承诺,本单位就相关行政审批证明事项告知制的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根据以上规定申请人办理本事项应向本单位提交 证明材料,该证明内容为:
二、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对该证明材料采用书面承诺替代,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三、本单位将依法采取内部核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予以核实。在核查或者有权机关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的,本单位将依法撤销有关行政审批决定,由申请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对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申请人,本单位将申请人列入虚假承诺黑名单,该申请人以后来本单位申请许可不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五、对已经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单位存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地址:南康区市民服务中心四楼城管窗口
联系方式:6623303
监督(投诉)电话:6795395
南康区城市管理局
年 月 日
(自此以下部分为承诺人填写内容,要求填写内容真实、准确)
申请单位名称:
承诺人(姓名):
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南康区城市管理局:
本人对申请涉及的行政许可证明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所承诺的内容真实、准确,符合法定要求;
2、对上述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并理解,承诺已经达到被告知的行政审批 证明事项所要求的条件、标准,履行上述被告知的义务。
3、若本人承诺不实或者有违反以上承诺内容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4、本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承诺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