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区城管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件信息公开表(2)
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康城执罚当字(2022)0003
自然人姓名:李右明
自然人身份证号:3621221977xxxxxxxx
主要违法事实:未将生活垃圾投放至对应的收集容器内。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罚款,依据《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将生活垃圾投放至对应的收集容器内;并处以罚款壹佰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22年6月10日。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管理局2022年6月10日。
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管理局
2022年6月20日